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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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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 中茂
律师事务所
关于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观意字(2022)第002450号
致: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规则》”)以
及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因受新冠疫情
影响,本所律师通过远程视频参会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见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
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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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cninfo.com.cn)等指定媒体上刊登了《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2022年4月30披露了《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更正公告》,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
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召开方式、出席
对象等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议程;会议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程
序等事项。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十五日。
阳区五里桥一街1号院27号楼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曾大凡主持。
召开时间、地点及召开方式与公告相一致。
公司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
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
年5月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6日上午9:15至2021年4月22日下午15:00期间
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出席会议的股东为2022年4月27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
册,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参 加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授 权 委 托 代 表 共 计 18 人 , 代 表 股 份
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2人,代表股份93,002,4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40.260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6,367,600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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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
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99,370,0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67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会议以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侯涤洋先生、宋作宝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结束。具体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票99,552,365股,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854,900股。
表决结果:侯涤洋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票99,058,365股,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360,900股。
表决结果:宋作宝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次会议的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
持人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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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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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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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责 人:
韩德晶
经办律师:
战梦璐
卞振华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