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名称: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010-83252237
保荐代表人姓名:赵轶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联系方式:010-83252239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文选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塞力斯
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塞力医疗”)2020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塞力医疗进行持续督导,
现就塞力医疗2021年度的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据塞力医疗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 信达证券已与塞力医疗签订保荐协议,协议已明确了
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 双方在2021年度的权利义务。
易所备案
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务经营、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和财务
状况等进行了持续跟踪督导。
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规事项。
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形,保荐机构将发现的相关问题载于《塞力医疗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中》,
并由塞力医疗公开披露,同时督促公司整改,截至本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
持续督导报告书出具日,公司针对各项问题已进行有
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效整改,整改后未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投资运
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
行造成不利影响,亦未给公司及股东造成经济损失;
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保荐机构将持续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和监管机构的要求,严格执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制
度,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监管,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合法利益。
形,保荐机构将发现的相关问题载于《塞力医疗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并
由塞力医疗公开披露,同时督促公司整改,截至本持
续督导报告书出具日,公司针对各项问题已进行有效
整改,整改后未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投资运行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
造成不利影响,亦未给公司及股东造成经济损失;保
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
荐机构将持续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
承诺
监管机构的要求,严格执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制度,
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监管,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
利益。
法违规情况、无违背承诺的情况。
信达证券已督导塞力医疗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
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
理相关制度。
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塞力医疗2021年度存在未严格执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 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相关的内部控制。
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 塞力医疗2021年度存在为公司副总经理黄咏喜提供110
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 万元借款且期末仍未归还的情形;针对前述不规范情
的程序与规则等 形,保荐机构督促公司整改;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
公司已与黄咏喜协商及时返还借款。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
详见本报告“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
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 详见本报告“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
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
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 详见本报告“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
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塞力医疗2021年度募集资金使用存在不规范的情形,
具体详见公司2022年4月26日公开披露的《关于2021年
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
编号:2022-023);2022年4月2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出具《关于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规使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
用募集资金等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
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
【2022】 0279 号),对塞力医疗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
取措施予以纠正
问题进行了监管关注;针对该事项,保荐机构督促公
司完善内部流程,成立专项整改小组并进行内部追
责。
塞力医疗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
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的情况。
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
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 2021年度,塞力医疗未发生该等情况
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
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
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
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
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
如下事项: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
用;
(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
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2021年度,塞力医疗未发生该等情况
(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
核查的其他事项。
出现上述情形的,应当督促公司核实并披露,同时应
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进行专项
现场核查。公司未及时披露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保荐机构对塞力医疗2021年度募集资金专户建立、管
实施等承诺事项 并出具《塞力医疗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的专项核查报告》。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信达证券对塞力医疗2021年度的信息披露
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
程序进行了检查。鉴于塞力医疗2021年度募集资金使用存在不规范的情形,具体详
见公司2022年4月26日公开披露的《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2-023),相关不规范事项的发生时间涵盖2021年6月份;
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公开披露的《塞力医疗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
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关于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的结论表述为:“2021年1-6月,公司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使用要求使用募集资金,并对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及时进行了披露,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的违规情形”,即前述信息
披露与实际情况不符。除此之外,塞力医疗已披露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披露内容
完整,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事项,信息披露档案资料完整,2021年度未因信息披
露问题受到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纪律纪律处分或处罚。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塞力医疗募集资金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已于2022年4月26日在公司
《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2-023)
进行公开披露,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应当向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此页无正文,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
赵轶 刘文选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