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垦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省农垦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担保
管理,规范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担保行为,有效
防控资金风险,保障国有资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省国资委《修订印
发〈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企业借出资金与提供担保管理的通知〉》(苏
国资〔2021〕15 号),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担保行为是指公司以第三方身份为债务人向银行及非
银行金融机构借款、融资(包括开立信用证、保函等)以保证或其他方式提供担
保,当被担保人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债务时,担保人应按照约定履行债务
或承担责任的经济行为。
第三条 公司担保业务的主管部门为资产财务部,子公司担保业务的主管部
门为子公司财务部门。公司及子公司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 担保预算
第四条 公司按照谨慎、可控的原则,加强担保总额和单户限额管理,实行
年度预算管理。各子公司应按时向公司资产财务部上报年度担保预算。
第五条 公司资产财务部负责审核各子公司年度担保预算,对被担保企业的
担保需求和用途以及企业资产质量、运营情况、偿债能力进行分析评估,明确控
制标准,确定担保额度。
第六条 公司年度担保预算由董事会审议,并报股东大会决策。
第三章 担保业务审批
第七条 被担保公司必须满足相应条件:
(一)依法经市场监督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及风险内控
制度、客观的经营和财务信息披露制度,近三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
均为无保留意见;
(三)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清偿债务的能力;
(四)无重大经济纠纷;
(五)其他条件。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的各项担保业务在公司批准范围内由财务部门具体实
施,由合规部门及时披露。
(一)一般担保业务应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二)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资产 30%的担保;
等,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事项。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此款第 3 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九条 向公司申请提供担保事项,应就该事项提前 30 日提出书面申请。申
请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总额、分项担保的具体金额、担保时间、担保方式、公
司业务发展及项目情况、筹集资金的目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等,并说明公司的偿
债能力和防范资金风险的办法和规章制度,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被担保人
须向公司提供近期财务报表、申请担保事项的董事会决议。申请应由公司法人代
表签字,加盖公章后呈报。
第十条 担保到期后,申请人请求续保或展期的,应按本制度的规定重新办
理担保手续。
第四章 担保业务风险控制
第十一条 公司及子公司应遵循同股同权、同股同责的原则,按持股比例为
投资企业提供担保。严格控制超持股比例向控股企业提供担保,严格控制向资产
负债率高、资金链紧张等高风险企业提供担保。
第十二条 公司及子公司超持股比例提供担保的,被担保方资产负债率超过
供担保的必要性、规模、期限和风险控制所示等,必要时可出具专项风险评估报
告,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向自然人和无产权关系的企业提供担保,不得
超持股比例向无实际控制权的参股企业提供担保,不得向无偿债能力的企业提供
担保,不得超出持股比例为子公司纯粹贸易代理业务提供担保。
第十四条 对近三年因高风险业务造成公司发生损失的子公司,列入高风险
企业予以管理,审慎对其提供担保;属于参股企业的,停止对其提供担保。
第五章 反担保
第十五条 公司及子公司超持股比例向控股企业提供担保的,应以提供担保
额度为标准,取得反担保;或取得被担保方其他股东按持股比例提供的反担保。
对无实际控制权的参股企业提供担保的,应以提供担保额度为标准,取得反担保。
提供反担保的标的物应合法有效、可执行可变现。
第十六条 公司及子公司超持股比例向控股贸易企业的贸易业务提供担保,
应积极争取反担保,反担保标的不能覆盖额度的,应通过加强对该贸易业务的风
险管控,如通过对贸易规模控制、贸易方式及模式评估、客户信用评审、强化资
金和货物控制等措施管控贸易业务风险,从源头上有效管控提供担保风险。
第十七条 原则上对贸易类企业担保总额(已授信未融资的担保除外)不应
超过最近一个年度合并会计报表所有者权益的 50%、对单户子公司担保限额不应
超过被担保方所有者权益 5 倍的标准。
第十八条 反担保的方式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
(一)保证反担保。反担保人应资信可靠,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偿债
能力,无重大经济纠纷;
(二)抵押反担保。抵押物必须是所有权、使用权明确且没有争议的资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和已设定抵押的财产不能再抵押。必要时,抵押物
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三)质押反担保。质押物必须是所有权明确,不涉及诉讼或争议且未设定
质押的动产、有价证券、应收担保人的款项、股权等资产。
第六章 担保合同订立
第十九条 担保事项经公司批准后,应履行法律审核程序,由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理人签订相关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代理人不得超越
公司授权范围对外签订担保合同。
第二十条 担保合同中应明确下列条款:
(一)债权人、债务人;
(二)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担保的方式;
(五)担保的范围;
(六)担保期限;
(七)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印章管理部门应严格履行《江苏省农垦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印章管理办法》(苏垦农发办〔2021〕27 号),加强对担保合同订立所需的身
份证明文件及印章的管理。在合同未履行完审核程序前,任何人不得在担保合同
或主合同担保方处签字、不得加盖公司印章。
第七章 担保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门应建立担保管理台账,详细记录金融机构及被担保企
业的名称、金额、担保期限、担保方式、用于抵押和质押的物品清单等,并定期
检查。
第二十三条 公司资产财务部负责对子公司担保事项实行动态跟踪,密切关
注借款方财务状况,对债务负担重、运营资金紧张、资金链脆弱的企业加大过程
监控力度,对可能存在损失风险的提供担保事项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避免或最大
限度减少损失。
第二十四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子公司,应按月向公司资产财务部报告被担保
的授信额度或贷款的使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授信担保是否按计划使用,未按计
划使用的原因,资金的投向、投量和使用效益,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承担担保代偿义务后,应在诉讼时效内及时通过经济手段
和法律手段向被担保人追索,避免或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或违反决策程序,违规担保导致企业资产损失的,
按照《江苏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追究企业相关人员的
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抵触之处,以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
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公
司章程》及时提请股东大会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