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10 证券简称:诺德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2-074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704 号)核准,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340,000,000.00 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
人民币 2,288,200,000.00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人民币 16,571,698.12 元(不
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271,628,301.88 元。2022 年 2 月 24
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
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22]000106 号”《验资报告》。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机构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
国富证券”或“保荐机构”)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后海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天安支行签订
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 2020 年 3 月 1 日披露的《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27)。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
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使
用部分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向下属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将“青
海高性能极薄锂离子电池用电解铜箔工程项目”实施主体由青海诺德新材料有限
公司变更为湖北诺德铜箔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诺德铜箔”),实施
地点由青海省西宁(国家级)经济开发区东川工业园区八一东路 9 号变更为黄石
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四连山平台,A5 路以东、B1 路以南、黄思湾路以西、
金山大道以北,项目名称由“青海高性能极薄锂离子电池用电解铜箔工程项目”
变更为“湖北黄石年产 15,000 吨高档电解铜箔工程项目”,并同意根据项目变
更增设募集资金账户;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95,000 万元和自有资金 4,000 万
元对全资子公司青海电子材料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电子”)进行
增资(增资额全部计入注册资本),由青海电子向湖北诺德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湖北诺德集团”)增资 99,000 万元后(增资额全部计入注册资本),
再由湖北诺德集团向湖北诺德铜箔增资 99,000 万元(增资款全部计入注册资
本)。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披露的《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向下
属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72)。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及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和公司董事会授权,2022 年 5 月 6 日,公司、
青海电子、湖北诺德集团、湖北诺德铜箔同保荐机构中天国富证券分别与交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天安支行(以上银行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订
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上述《三方
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
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2 年 5 月 5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专户余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额(元)
青海电子材料产业发展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有限公司 圳天安支行
湖北诺德新材料集团有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限公司 圳天安支行
湖北诺德铜箔新材料有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限公司 圳天安支行
三、《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及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
下:
公司(简称“甲方一”)、青海电子、湖北诺德集团、湖北诺德铜箔(简称
“甲方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简称“丙
方”)签订的《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于甲方二“湖北黄石年产 15,000 吨高档电解铜箔工程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
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承诺存单/定期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
行管理或以存单/定期方式续存,并书面通知丙方。甲方二存单/定期存款不得质
押。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
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
况。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以
较低者为准)的,甲方、乙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
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
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时向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
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持续督导期间届满前,甲方更改募集资金监管账户的,本协议自新的募集资
金监管协议签署之日起失效。持续督导期间届满前,甲方更换持续督导机构的,
本协议自甲方、丙方双方终止持续督导关系之日起失效。
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效力与继续履行。
特此公告。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