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五月
北京 • 上海 • 深圳 • 广州 • 成都 • 武汉 • 重庆 • 青岛 • 杭州 • 南京 • 海口 • 香港 • 东京 • 伦敦 • 纽约 • 洛杉矶 • 旧金山 • 阿拉木图
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Guangzhou • Chengdu • Wuhan • Chongqing • Qingdao • Hangzhou • Nanjing • Haikou • Hong Kong • Tokyo • London • New York • Los Angeles • San Francisco • Almaty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
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
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并出具法律意见。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指派律师通过视频
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相关文
件:
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1-
法律意见书
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如下
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定于 2022 年 5 月 6 日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审议事项、参加方式、股权登记日、联系
人等内容。
贝路 66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及相关公
告所载明的内容。
间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6 日的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2-
法律意见书
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并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
股东情况如下: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数为 86,720,03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6988%。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计 0 名,代表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所
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
合资格。
根据上述信息,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
共计 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86,720,03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66.6988%。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 0 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和列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
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
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
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
异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3-
法律意见书
表 决 结果 : 同 意 86,720,030 股, 占 出 席会 议股东 有表 决 权 股份 总 数 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 决 结果 : 同 意 86,720,030 股, 占 出 席会 议股东 有表 决 权 股份 总 数 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 决 结果 : 同 意 86,720,030 股, 占 出 席会 议股东 有表 决 权 股份 总 数 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 决 结果 : 同 意 86,720,030 股, 占 出 席会 议股东 有表 决 权 股份 总 数 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 决 结果 : 同 意 86,720,030 股, 占 出 席会 议股东 有表 决 权 股份 总 数 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
法律意见书
表 决 结果 : 同 意 86,720,030 股, 占 出 席会 议股东 有表 决 权 股份 总 数 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0000%。
表 决 结果 : 同 意 86,720,030 股, 占 出 席会 议股东 有表 决 权 股份 总 数 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0000%。
表 决 结果 : 同 意 86,720,030 股, 占 出 席会 议股东 有表 决 权 股份 总 数 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0000%。
-5-
法律意见书
案》
表 决 结果 : 同 意 86,720,030 股, 占 出 席会 议股东 有表 决 权 股份 总 数 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议案》
表 决 结果 : 同 意 86,720,030 股, 占 出 席会 议股东 有表 决 权 股份 总 数 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议案》
表 决 结果 : 同 意 86,720,030 股, 占 出 席会 议股东 有表 决 权 股份 总 数 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议案》
表 决 结果 : 同 意 86,720,030 股, 占 出 席会 议股东 有表 决 权 股份 总 数 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 决 结果 : 同 意 86,720,030 股, 占 出 席会 议股东 有表 决 权 股份 总 数 的
-6-
法律意见书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 决 结果 : 同 意 86,720,030 股, 占 出 席会 议股东 有表 决 权 股份 总 数 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