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机集团: 招商证券关于运机集团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2-05-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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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运机集团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四川省自
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机集团”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运机集团相关股东
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    关于股份锁定期的相关承诺
     (一)股东有关股份锁定和转让限制的承诺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吴友华、曾玉仙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因发行人进行
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
如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
开发行的发行价。
       (4)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
日,则为该日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则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如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
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按
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
               (5)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
后,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二十;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
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
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
                      (6)如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
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7)本人
将严格遵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
定,同时根据孰长原则确定持股期限,该等法律、法规未来发生变化的,本人将
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持股期限。
  股东自贡市华智投资有限公司(由实际控制人控制)承诺:
                           (1)自发行人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发生变化的,本公司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如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
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
                           (4)发行人上市
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一个交易日)收
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则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
限将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如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
调整。(5)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同时根据孰长原则确定持股期限,该等法律、法规未来发
生变化的,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持股期限。
  持股 5%以上股东自贡市博宏丝绸有限公司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
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
   (2)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
本公司仍将遵守上述承诺。(3)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同时根据孰长原则确定持股期限,该
等法律、法规未来发生变化的,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持股期限。
  股东 SUMMERHARVESTLIMITED 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2)如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
本公司仍将遵守上述承诺。(3)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同时根据孰长原则确定持股期限,该
等法律、法规未来发生变化的,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持股期限。
  股东冯浩、黄晋、邓喜林、谢长钢、常新志、杨守华、陈玉梅、宗跃刚、桂
大坚、付永高、余剑、杨富元、王志荣、林树咸、罗孝明、康清良、张禄兵、钟
焰明、范力、吴智荣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因发行人进行权
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3)
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政
策规定,同时根据孰长原则确定持股期限,该等法律、法规未来发生变化的,本
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持股期限。
  (二)董监高人员有关股份锁定和转让限制的其他承诺
  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并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何大利、龚欣荣、邓继红、
刘顺清、罗陆平、范茉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承诺如在上
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
的发行价。
    (3)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
为该日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如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
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按照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4)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
后,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
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
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如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
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5)本人将
严格遵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同时根据孰长原则确定持股期限,该等法律、法规未来发生变化的,本人将严格
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持股期限。
  担任监事并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叶茂奇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2)本人承诺在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
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
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如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
守上述承诺。(3)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同时根据孰长原则确定持股期限,该等法律、法规未
来发生变化的,本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持股期限。
  担任公司监事并通过华智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刘冬承诺:
                             (1)自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
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承诺在
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总数的 25%;自本人从发行人离职后 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票;在
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
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3)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同时根据孰长原则确定
持股期限,该等法律、法规未来发生变化的,本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
持股期限。
二、     关于本次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安排
     截止 2022 年 5 月 5 日收市,公司股价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2 年 4 月 30
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一个交易日 2022 年 5 月 5 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
发行的发行价 14.55 元/股,触发股份锁定延期的履行条件。根据上述承诺,公司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吴友华、曾玉仙,股东自贡市华智投资有限公司(由实际
控制人控制),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并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何大利、龚欣
荣、邓继红、刘顺清、罗陆平、范茉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
资有限公司(由实际控制人控制)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延长至 2025 年 4 月 30
日;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并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何大利、龚欣荣、邓继红、
刘顺清、罗陆平、范茉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延长至 2023 年 4 月 30 日。
     上述延长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
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上述延长承诺锁定期的限售股解除限售的具
体日期以公司披露的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准。
三、     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招商证券认为:公司相关股东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反
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招商证券对公司本次相关股东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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