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作为林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我们基于客观公正的立场,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开展银行授信事项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需要,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
康发展。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2022年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是充分利用外汇衍生交易的套期保值功能,对冲国
际业务中的汇率风险,降低汇率及利率波动对公司的影响,有利于公司规避汇率
价格波动风险,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运作和主营业务的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
东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在授权额度范围内开展金融衍生
品业务。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彬、陈武明、邓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