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新药业: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2-05-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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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
       《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
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追加2022年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的议案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关联方杨西宁及邵爱贞为公司及子公司银行
贷款提供担保,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审议程序合法有
效;该事项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无不良影响,公司独立性没
有因此受到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担保为公
司银行融资提供了便利,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积极影响。
  公司追加 2022 年预计日常关联交易是属公司正常业务活动,符合公司实际
情况,关联交易价格公平、合理、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程序合法。综上,公司追加 2022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
的董事会审议程序和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和公司《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文件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追加 2022 年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的议案》,
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独立董事辞职及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鉴于闫福林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委员、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赵永德先生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本次提名董事候选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程序合法。
  经审阅赵永德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其不存在《公司法》第
一百四十六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之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之
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经了解赵永德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
状况,其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提名赵永德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刘建伟 靳焱顺 闫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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