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致: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久光电”或“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日久光电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因疫情原因,本所律师以视频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日久光电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
神,对日久光电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必要的核查和验
证,出席了日久光电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根据公司董事
会 2022 年 4 月 12 日发布的《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根据本次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受新冠肺炎疫情的
影响,为配合苏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公司现场会议同时提供了通讯参会
方式。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5 日(星
期四)下午 14:30。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 年 5 月 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5 月 5 日的 9:15-9:25,9:30-
(三)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为:江苏省昆山市周庄镇锦周公路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2 年 4 月 26 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
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代理人共计 4 名,持股数共计 88,592,444 股,占日久光电总股本的 31.5201%。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
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
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
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
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
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同意 120,406,6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48%;反对 1,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11%;弃权 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42%。
同意 120,406,6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48%;反对 1,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11%;弃权 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42%。
同意 120,406,6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48%;反对 1,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11%;弃权 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42%。
同意 120,406,6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48%;反对 1,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11%;弃权 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4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 120,406,6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48%;反对 5,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49%;弃权 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1,814,2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2%;反对 5,9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5%;弃权
同意 31,814,2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0041%;弃权 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5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1,814,2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2%;反对 1,3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1%;弃权
同意 120,406,6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48%;反对 1,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11%;弃权 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1,814,2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2%;反对 1,3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1%;弃权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 120,406,6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48%;反对 1,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11%;弃权 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1,814,2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2%;反对 1,3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1%;弃权
同意 120,406,6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48%;反对 1,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11%;弃权 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42%。
同意 120,406,6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48%;反对 1,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11%;弃权 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42%。
同意 120,406,6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48%;反对 1,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11%;弃权 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4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 120,406,6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48%;反对 1,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11%;弃权 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42%。
同意 120,406,6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48%;反对 1,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11%;弃权 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42%。
同意 120,406,6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48%;反对 1,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11%;弃权 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42%。
同意 120,406,6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48%;反对 1,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11%;弃权 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42%。
同意 120,406,6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48%;反对 1,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11%;弃权 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42%。
同意 120,406,6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48%;反对 1,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11%;弃权 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份总数的 0.0042%。
同意 120,406,6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48%;反对 1,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11%;弃权 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42%。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议案 10-13 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提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
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议案 5-8 为涉及中小投
资者利益的议案,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大会仅选举一名董事和一名监事,不适用累积投票制度。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 2022 年 5 月 5 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无副本。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王 立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王 飞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