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
的 相关性及评估定价公允性的独立意见
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在 上海联合产权
交易所(以下简称“上海联交所”)公开挂牌转让其持有的上海飞乐投资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飞乐投资”)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出售飞乐投资股权”)。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对本次出售飞乐投资股权评估机构独立
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公允性发
表如下意见:
一、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本次出售飞乐投资股权聘请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资产评估机构。上
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属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
构,具有较为丰富的业务经验;与本次出售飞乐投资股权各方均不存在除本次业
务关系以外的其他利益关系,具备为公司提供服务的独立性;公司按照相关程序
对资产评估机构予以选聘。
二、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性
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在资产评估对象的评估中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
提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
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三、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目的是为了公司本次出售飞乐投资股权提供合理的作价依据,本次
评估根据国家法规及行业规范的要求,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
等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对标的资产进行了评估,选用的参考数据、资
料可靠,评估方法的选择适当,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
四、评估定价公允性
本次出售飞乐投资股权的评估定价具备公允性,不会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出售飞乐投资股权聘请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
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
伍 爱 群 温 其 东
郝 玉 成 严 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