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博股份: 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2-05-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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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29        证券简称:鸿博股份          公告编号:2022-060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
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5 日在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 26 号鸿博梅岭观海 B 座 21
层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以专人送达、传
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给全体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次会议应到监事 3 名,实
到监事 3 名。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胡伟先生召集并主持,与会监事就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
表决,形成了如下决议:
   一、以 3 票赞成、0 票发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列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管理办
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和本激励计划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
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条件已经
成就。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合
法、有效,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监事会同意公司以2022年5月5日作为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并同意以3.27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1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4,150,000股限制性股
票。
  特此公告。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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