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国枫律股字[2022]A0170 号
致: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金桥信息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接受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对公
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委派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
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
核查和验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
合法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
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和《规则》第五条和《管理办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出席了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
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2022 年 4 月 13 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
报》上刊登了《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国证券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券时报》
《证 券 日 报》上刊登了《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参与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相关注意事项的提示性公告》,为积极配
合上海市疫情防控工作、严格落实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同时保护股东、股东代表和其他
参会人员的健康,依法保障股东合法权益,本次股东大会增设通讯参会方式,建议股东
优先选择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拟以通讯方式参与会议的股东需以电子
邮件方式登记,公司将向成功登记注册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提供以通讯方式参加会议的
接入方式。
本所律师经查验认为,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 20 日以公告方式作出;
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
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
登记办法等内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和公告符合《公
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并已在本次股东大会相关公告中列明,议案内容已充分披露。
(三)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
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及通讯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及通讯会议的召开的时
间:2022 年 5 月 5 日 13:00;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上海市徐汇区田林路 487 号 25 号楼
四楼会议室。
网络投票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规则》和《公司章程》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查验,现场及通讯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5 人,
代表股份 87,138,9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7600%;参加网络投票表决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股份 11,90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2%。本
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不存在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股东及其代表的股份表决权有出席无效、代理无效或导致潜在纠纷的情况。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对议
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相关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之议案中,议案 7、议案 8、议案 9 属于特别决议议案,议案 4、议案 6 属于对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监票人、计票人和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票和计票,并当场
宣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之议案中,议案 7、议案 8、议案 9 属于特
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议案 4、议案 6 属于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查验,议案 7、议案 8、议案 9 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
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4、议案 6 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本次股
东大会的具体表决结果及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情况详见公司发布的本次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