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证券关于青农商行可转债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担任青岛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青农商行”或“公司”)公
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可转债”)的保荐
机构,负责本次可转债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间自青农商行本次发
行的可转债上市之日起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下称“持续督导期间”)。招商证
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
《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主要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 霍达
保荐代表人 韩汾泉、宁博
联系人 宁博
联系电话 13823188975
招商证券关于青农商行可转债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2958.SZ
注册资本 5,555,555,556 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 6 号 1 号楼
主要办公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 6 号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刘仲生
实际控制人 无实际控制人
董事会秘书 隋功新
联系电话 0532-66957767
年报披露时间 2022 年 4 月 29 日
其他 无
四、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青岛农村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440
号)核准,青农商行已于 2020 年 8 月 31 日完成了 50 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
行工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500,000.00 万元(含发行费用),募集资金净
额为 496,533.58 万元,扣除承销保荐费后的余额已由保荐机构于 2020 年 8 月 31
日汇入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已进行验资,并出具了《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
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验证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 2000685 号)。
五、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招商证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青农商行及其关联方进行
尽职调查,统筹各项准备工作;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发
行保荐书等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招商证券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
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
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
招商证券关于青农商行可转债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沟通。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在发行人发行股票并
上市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关注青农商行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
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和防止
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制度,督导青农商行合法合规经营。
理本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青农商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建设,协助公司制定相关制度。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公司的定期报告等公开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
未事前审阅的,均在公司进行相关公告后进行了及时审阅。
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
制。
谈,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和年度持续督导报告等文
件。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青农商行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
理的情况。
七、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招商证券关于青农商行可转债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在招商证券履行保荐职责期间,青农商行能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实施持续督导
工作并提供了便利条件,包括现场核查、按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接受
访谈沟通等。青农商行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青农商行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
在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青农商行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督导青农商行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保荐代表人审阅了持
续督导期间青农商行的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包括年度报告、历次董事会、监事
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等相关公告。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青农商行在持续督导期
间的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格式符合相关规定,信息披露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结论性意见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本次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已全部与公司其他资金一
并投入运营,与本次可转债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一致。青农商行已披露的相关信
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对募集资金的投向和
进展情况均如实履行了披露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