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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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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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致: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平煤股份”)之特聘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指派刘天意律师、闫然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5 日上午 9 时 30 分在河南省平顶山市民主路 2 号平安大厦召开的 2022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
司其他公告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公告。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
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4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称“上交所”)网站
上刊登了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5
月5日上午9时30分在河南省平顶山市民主路2号平安大厦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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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经审查认为,公司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刊登日期距本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十五日,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本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经审查,以上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且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符合《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已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议案内容已充分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关于召
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持有公司股份;
经本所律师查验,现场与网络出席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并参与投票的
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计 35 人,代表股份 1,225,249,5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52.9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078,776,709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6.6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2 人,代表股份 146,472,8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 6.32%。
另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与本次临时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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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有关的人员参加。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上述人员具备出席本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查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
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公司
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
行了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所有议案均获有效表决通过。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
资格及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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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强
经办律师:
刘天意
闫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