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纳智能: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2-05-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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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国元证券”)作为瑞纳
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纳智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项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3023 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同意,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众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 1,842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为人民币 55.66
元/股,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 102,525.72 万元,并于 2021 年 11 月 2 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票锁定期的承诺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于大永,实际控制人、
董事于华丽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该部分股份。超过上述 36 个月期限,若届时仍于发行人处担任董事、监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则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总数的 25%;超过上述 36 个月期限,若本人不再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自本人不再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之日
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相关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以
及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股东和董监高减持股份有更为严格的限制
性规定的,本人也将遵守相关规定。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
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
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
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
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 6 个月。上述承诺事项不因本人的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二)公司直接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王兆杰、董君永、陈朝晖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该部分股份。超过上述 12 个月期限,若届时仍于发行人处担任董事、监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则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总数的 25%;超过上述 12 个月期限,若本人不再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自本人不再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之日
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相关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以
及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股东和董监高减持股份有更为严格的限制
性规定的,本人也将遵守相关规定。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
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
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
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
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 6 个月。上述承诺事项不因本人的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三)公司直接股东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瑞瀚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以下简称“瑞瀚远”)、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长风盈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长风盈泰”)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若相关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以及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
股减持股份有更为严格的限制性规定的,本企业也将遵守相关规定。若因发行人
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
承诺。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
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其股票
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
价,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三、相关股东股票锁定期延长的情况
  公司股票于 2021 年 11 月 2 日上市,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上述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有的基础上延长 6 个月,因通过瑞瀚远和长风
盈泰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下表不再做单独表述,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直接持股数量         原股份锁定到期日          延长锁定期后到期日
 于大永    44,500,000 股   2024 年 11 月 1 日   2025 年 5 月 1 日
 王兆杰    3,300,000 股    2022 年 11 月 1 日   2023 年 5 月 1 日
 董君永    2,200,000 股    2022 年 11 月 1 日   2023 年 5 月 1 日
 陈朝晖     300,000 股     2022 年 11 月 1 日   2023 年 5 月 1 日
 瑞瀚远    2,500,000 股    2024 年 11 月 1 日   2025 年 5 月 1 日
长风盈泰    2,440,000 股    2024 年 11 月 1 日   2025 年 5 月 1 日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瑞纳智能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
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保荐机构对瑞纳智能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
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相关
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李   辉          徐祖飞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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