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普莱柯生物工程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
议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和了解,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监管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扣减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首次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向永修观由昭德股
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缴纳的200万元出资,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
集资金总额从不超过90,000.00万元(含本数)调减至不超过89,800.00万元。
经审议调整后的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及本次发行相关文
件修订稿,我们认为《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
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
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对本次非公开
发行A股股票方案等相关事项的调整。
独立董事:邹欣、魏刚、张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