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
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
公正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本次董事会聘任曹颖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审阅曹颖女士的个人简历及相关
资料,认为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其教育背景、
任职经历、专业能力、职业素养和个人品质均符合董事会秘书任职的要求,未发
现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
入者并且尚未解除以及被证券交易所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作为公司的独立
董事,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聘任。
独立董事:黄国雄、陈益平、付锦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