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解禁并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解禁并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都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内蒙古大
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中矿业”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对大中矿业本次限售股份解禁并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核
查情况如下:
一、大中矿业股票发行和股本变动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1199 号”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核准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大中矿业首次公
开 发 行 不 超 过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218,940,000 股 , 上 市 后 大 中 矿 业 总 股 本 为
本的 85.48%;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18,940,000 股,占大中矿业总股本的 14.52%。
(二)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披露日,大中矿业的总股本为 1,508,000,000 股,具体股本
结构如下: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股) 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非流通股 1,289,060,000 85.48%
其中:高管锁定股 - -
首发前限售股 1,289,060,000 85.48%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18,940,000 14.52%
三、总股本 1,508,000,000 100.00%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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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 19 名,分别为梁欣雨、杭州联创永源股权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联创永沂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同
创永泰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1、华芳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联创永溢创业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疆联创永津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牛国锋、
梁宝东、张杰、张洁、王福昌、吴向东、梁保国、何维凌、吴金涛、张静、高文
瑞、王东。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之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
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如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
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1年11月10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本人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
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限合伙)、华芳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联创永溢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
下简称“杭州联创永溢”)、上海同创永泰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杭州联创
永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杭州联创永源”)、吴向东、王
东、何维凌、张静、张洁、梁保国、高文瑞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已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首发前股东“无锡同创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现更名为“上海同创永泰企业管理中心(有限
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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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宝东、牛国锋、张杰、吴金涛、梁欣雨、王福昌承诺:“将根据《稳定股
价预案》的相关要求,切实履行该预案所述职责,并通过该预案所述的相关约束
措施确保该预案的实施,以维护发行人股价稳定,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三)股份减持承诺
梁欣雨、杭州联创永源和杭州联创永溢承诺:
“1、减持前提: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不存在违反本人在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
(1)梁欣雨承诺:在锁定期届满后的 12 个月内,承诺人直接或间接转让所
持发行人老股不超过承诺人持有发行人老股的 20%;在锁定期满后的第 13 至 24
个月内,承诺人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发行人老股不超过在锁定期届满后第 13 个
月初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老股的 20%。承诺人在 3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
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
(2)杭州联创永源和杭州联创永溢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合伙企业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
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票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锁定期满二年后可
以以符合法律规定的价格减持;杭州联创永源和杭州联创永溢承诺以符合法律规
定的价格减持。
价交易或其他方式依法进行。
交易日予以公告,并积极配合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工作。
人所有。”
截至本核查意见发布之日,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所作出的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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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
截至本核查意见发布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
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其不存在担保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2 年 5 月 10 日(星期二)。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331,061,005 股,占公司总股本 21.95%。本
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185,215,861 股,占公司总股本 12.28%。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 19 名。
(四)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实际可上
序 所持限售股 本次解除限售
股东名称 市流通数量 备注
号 份总数(股) 股份数量(股)
(股)
杭州联创永源股
(有限合伙)
上海联创永沂创
合伙)
上海同创永泰企
合伙)
华芳集团有限公
司
杭州联创永溢创
(有限合伙)
新疆联创永津股
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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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331,061,005 331,061,005 185,215,861
注 1:梁欣雨曾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于 2021 年 12 月 2 日离职,离职时间未满半年,根据相关规定,
梁欣雨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注 2:牛国锋、梁宝东担任公司董事,张杰、王福昌、吴金涛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相关规定
及承诺,以上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增减变动数量(股)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数量(股) 比例 增加数量 减少数量 数量(股) 比例
一、限售条
件 流 通 股 / 1,289,060,000 85.48% 145,845,144 331,061,005 1,103,844,139 73.20%
非流通股
其中:高
- - 145,845,144 - 145,845,144 9.67%
管锁定股
首发前限
售股
二、无限售
条件流通 218,940,000 14.52% 185,215,861 - 404,155,861 26.80%
股
三、总股
本
注: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大中矿业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均履行了其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
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相关信息披
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大中矿业本次限售股解禁并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关于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解禁并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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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解禁并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胡静静 娄家杭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