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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延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2】第 001981 号
二〇二二年五月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延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2】第 001981 号
致: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公司”或“兴森科技”)的委托,担任发行
人申请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
次发行上市”)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现就兴森科技延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股东
大会有效期及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
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及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发行事宜,逐项审议通过全部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
独立意见。
次非公开发行的全部相关议案。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的
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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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
发了《关于核准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1】3305 号),核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
鉴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本次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已到期,为确保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顺利推进,2022 年 4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同意将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延长至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核准
批复规定的有效期截止日(即 2022 年 10 月 19 日)。除上述事项外,公司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事宜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大会决议有效期和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
的相关议案。
二、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前述延长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延长授权董事
会全权办理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决议事项相关决议程序及内容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要求,表决结果及决议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独立董
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前述延长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
非公开发行相关事宜有效期的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公
众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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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延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法律意见
书》的签字盖章页)
经办律师(签字):
黄亚平 罗增进
单位负责人(签字):
韩德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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