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公用十一届十五次董事会材料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
了公司提交的董事会相关材料,基于客观、独立的判断,现就十一届十五次董事
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审核意见:
一、关于控股公司南京滨江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签署《南京滨江 LNG 储配
站租赁协议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储配站租赁协议书》,租赁其投资建设的滨江 LNG 储配站,系为改善南京市天然
气来源不均衡局面,解决城市冬季供气紧张局势,以充分发挥南京滨江 LNG 储配
站作为天然气应急调峰保障系统对南京市管道燃气保供的社会功能,是双方生产
经营中的正常业务往来。
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
形。
我们同意将控股公司南京滨江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签署《南京滨江 LNG 储配
站租赁协议书》暨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应履行回避表决
程序。
独立董事:方忠宏 周 旭 叶邦银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