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回购股份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
回 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规
则以 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章制度的有关要求,我们
作为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
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公司关
于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司回 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出席人数、表决程序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的
积极性,从而有效推动公司的长远健康发展。同时,本次股份回购亦体现了公司
对未来发展前景有信心,有利于体现公司的内在价值。
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
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研发投入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回购后公司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具有
回购的可行性。
易方式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回购价格为市场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有利于提升公司价值,
同时回购方案具备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一致同意本次公司回购
股份的方案。
独立董事:钱娟萍、 陈凌、 潘伟光
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