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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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2H0488 号
致: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仙通”或“公司”)的委托,
指派律师参加浙江仙通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浙江仙通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
本法律意见书随浙江仙通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浙江仙通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
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浙江仙通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浙江仙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2 年 4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相关指定媒体
上公告。
根据浙江仙通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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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通过,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李起富先生主持。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根据会议通知,
本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5 日(星期四)14:00;召开地点为浙江省
仙居县现代工业集聚区浙江仙通办公楼五楼会议室。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题和相关事项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按照公告的召开
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和《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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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5 人,共计代表股份
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 180,000,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66.4893%;根据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
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 人,代表股
份 4,1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0015%。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
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系指除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此处统计不含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共计 2 人,代表股份 4,1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0015%。
本所律师认为,浙江仙通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
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其中,涉及
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
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并公告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
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均获股东大会表决同意通过。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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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
公司董事签名。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浙江仙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 2022 年 5 月 5 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
所公章后生效。
(下接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