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对《关于石大
胜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进行了核查,发表如下核查意
见:
一、监事会关于《关于石大胜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
案》的审核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经核查,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
对象条件,符合《石大胜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规定的
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
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创
造性,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实现公司战略发展规划目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监事会关于《关于石大胜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的审核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石大胜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旨在保证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范运
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中的绩效考核体系和绩效考核办法、
考核指标具有全面性和综合性,并具有可操作性,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性,不会
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