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荣晟环保纸
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
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份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有能力支付回购价款。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
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
展,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上述判断,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提升公司价值,具备可行性和必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回购股份事项。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