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被保荐公司简称: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东兴证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浙江交科“)
以下简称“浙商证券“)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铁楠 联系电话:010-66555196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璟 联系电话:010-66555196
保荐代表人姓名:万峻 联系电话:0571-87902766
保荐代表人姓名:赵华 联系电话:0571-87903798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二)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15
注册地址
层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15
主要办公地址
层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保荐机构名称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
主要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2061
注册资本 137,563.90万元
注册地址 浙江省江山市景星东路38号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2031号钱江大厦
主要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 吴伟
实际控制人 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联系人 证券部
联系电话 0571-87569087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0年4月22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0年5月22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四、保荐工作概述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
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
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
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
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求的相关文件,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认真审阅后,再报交易
所公告。
(2)现场检查和培训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2020年12月30日、2021年12月27日对发行
人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发行人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
保护公司利益不受侵害长效机制的建立和执行、募集资金使用、业绩、公司及股
东承诺履行等情况。
保荐代表人分别于2020年12月30日、2021年12月27日对发行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中层干部等人员进行了2次现场培训。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源的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发行人持续完善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
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对外投资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
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
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保荐代表人根据调取的对账单监督和
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场检查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和使
用情况。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250,000.00万元,用
于施工机械装备升级更新购置项目、104国道西过境平阳段(104国道瑞安仙降至
平阳萧江段)改建工程PPP项目、补充营运资金。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相
关募集资金实际余额为166,968.19万元。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审阅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
知、议题,了解发行人“三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事项的决策情况,督导发行人按规定召开。
(6)保荐机构发表的主要独立意见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发表的主要独立意见情况如下:
①2020年7月,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使用募集的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
筹资金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
司董事会会议和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并由天
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同
时,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募投项目的实
施计划,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东兴证券、浙
商证券认为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同意此次置换方案。
②2020年7月,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短期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有
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
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使用部分闲置
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使用时间未超过12个月,且已经上市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
订)》等法规中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因此本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部分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无异议。
③2021年3月,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结构性存款产
品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及子公司浙江交工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其
中公司5亿元,浙江交工3亿元)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结构性存款产品的议案已经董
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相应的法律
程序。上述购买保本结构性存款产品的事项,符合相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运行,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本保荐机构对公司及子公司浙江交工使用部分闲置募
集资金购买保本结构性存款产品事项无异议。
④2021年4月,保荐机构对发行人预计的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
见,认为:浙江交科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符合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需要,
上述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浙江交科《公司章程》等的规定,该等交易为公
司日常经营业务的需要,是在公平合理、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的,交易价
格的确定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交易价格公允
,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以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东兴证券、浙商证券对浙江交科2021
年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⑤2021年4月,保荐机构对发行人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独
立意见,认为:浙江交科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有关募集资金管理、存储和
使用的内部控制制度,浙江交科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管理,并签订了《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2020年度,浙江交科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相关信息披露
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⑥2021年4月,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发表独立意见,
认为:浙江交科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编制了《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
》。《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建设及运行情况。保荐机构对浙江交科填写的《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无
异议。
⑦2021年4月,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
为:浙江交科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
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内部控制;浙江交科出具的《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
况。
⑧2021年6月,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短期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有
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
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使用部分闲置
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使用时间未超过12个月,且已经上市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
订)》等法规中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因此本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部分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无异议。
⑨2021年8月,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调整2020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
资金购买施工设备清单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浙江交科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部分施工设备事项系上市公司基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的实施情况作出的
审慎决定,该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
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综上所述
,本保荐机构对浙江交科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施工设备事项无异议。
(7)跟踪承诺履行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切实履行承诺。
(8)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情况(包括回答问询、安排约见、报送文件
等)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不存在其他需要
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报告事项 说 明
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 无
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
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
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可转债的发行
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
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
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
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
和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
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督导期间内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
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
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
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
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李铁楠 王 璟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万 峻 赵 华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