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大胜华: 石大胜华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2-05-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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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2022 年 5 月 3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
七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经认真研究,现就会议
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购买参股公司股权及参股公司引入员工持股平台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通过对公司有关情况的了解和调
查,并在审阅公司相关资料的基础上,我们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对公司《关
于公司购买参股公司股权及参股公司引入员工持股平台的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参股公司山东石大富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原股东对外转让
参股公司股权,公司放弃部分优先认购权引入员工持股平台, 本次引入员工持
股平台成员包括对参股公司生产经营有重要作用的参股公司核心人员,引入持股
平台可以更好的支持参股公司发展,增强公司凝聚力,有利于参股公司生产经营
的正常开展和经营目标的实现,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
行为。
  本次董事会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
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关于设立公司投资建设 3 万吨/年硅基负极材料项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通过对
公司有关情况的了解和调查,并在审阅公司相关资料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发表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本次投资建设3万吨/年硅基负极材料项目符合公司长远战略规划
和战略目标,是公司在新能源行业的业务延伸,与公司现有业务形成协同效应,
同时可以优化公司区域布局。 本次合资公司引入员工持股平台,员工持股平台
包括对该项目建设生产经营有重要作用的核心人员,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
开展和经营目标的实现,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增加 2021 年关联方及调整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总额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通过对
公司有关情况的了解和调查,并在审阅公司相关资料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对公司《关于增加 2021 年关联方及调整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总额的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由于公司子公司股东变更或者子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变化,公司 2021 年增加
关联方及调整 2021 年关联交易总额,既是满足现实业务开展的实际需求,也是
公司发展的实际需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一致认为,新增关联交
易的交易价格和交易方式是关联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的,相关关联交易
是公开、公平、合理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
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石大胜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激励对象均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石大胜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排。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
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石大胜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的独立董
事意见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
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为充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员工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更好地实现公司长远的发
展战略及规划、经营目标,确保公司能保持较为持续稳定的增长,为股东带来更
高效、更持久的回报,在综合考虑当前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以及公司未
来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后,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计划的激励作用,本次激励计
划公司决定选用营业收入作为考核指标。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
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可行
权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因此,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石大胜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激励对象未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和监事,也未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激励对象均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石大胜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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