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索普: 江苏索普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之星 2022-05-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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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46            证券简称:江苏索普           公告编号:临 2022-035
      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1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2/5/10    -         2022/5/11       2022/5/11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2 年 4 月 15 日的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167,842,884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1
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167,842,884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2/5/10      -       2022/5/11       2022/5/11
四、     分配实施办法
     公司全部类型的股份(包括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及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
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1)公司控股股东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除其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质押专
户之外)持有的公司 A 股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镇江国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 A 股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
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
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
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
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
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
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述第(1)项规定计算纳税,持股
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
计征个人所得税,即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
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
                  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有关规定,QFII 取得公司派发的股息、红利,由公司代扣代缴 10%的企业所得税,扣
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9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
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公司
股票的股东,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该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
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
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 0.9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
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现金红利所得
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
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1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致电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事务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1-88995001
特此公告。
                              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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