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杰股份: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股份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证券之星 2022-05-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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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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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股份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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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德恒”)接受珠海博
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博杰股份”)的委托,作为公司
律顾问。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
《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部分激励股份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与出具本法律意见相关的文件资料,
对相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出如下声明: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作出的。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无
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单位或个人
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及书面陈述。
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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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文件资料,并就相关事宜作出了口头或书面
陈述;其文件资料及口头或书面陈述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隐瞒、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其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正本材
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其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
行了签署该等文件资料所必需的法定程序,获得了合法授权。
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公司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
随其他材料一起公开披露,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同意公
司在其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的相关内容,但
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
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
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部分激励股份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关于公司本
次激励计划部分激励股份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的批准和授权已经履行的批准和决
策程序如下: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
  《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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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并提交 2021 年 2 月 22 日召开的公司第一
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考核管理办法》等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考核管理办法》《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
等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认为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关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的议案。
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
行调整,并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调整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及《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
出具了《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核查意见》》,同意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
行调整,并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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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首次授予 75.46 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3,893.34 万股的 0.54%,授予价格为 49.68 元/股,首次授
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90 人。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部分激励股份回购注销的相
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部分激励股份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已
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二、关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部分激励股份回购注销的原因及内容
  (一) 本次激励计划部分激励股份回购注销的原因及数量
(三)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关于公司业绩考核要求的相关规定,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年度增长10%以上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以本计划及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所产生的激励成本摊销前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因以上业绩考核目标未成就,公司将回购注销 88 名激励对象不符合解除限
售条件的 296,840 股限制性股票。
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离职”的规定,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或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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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
进行回购注销。鉴于激励对象中 2 名原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
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12,500 股。
  综上,公司本次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总数为 309,340 股,占股权激励计
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的 40.99%。
  (二)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十四章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
理之(二)激励对象离职”的规定,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或主动辞职
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
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49.68 元/股;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九章 二、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三)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若公司当期
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49.68
元/股。本次拟回购的资金总额为 15,368,011.20 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部分激励股份回购注销系根据《激
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进行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除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外,公司本次回购
注销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回购原因和数量、回
购价格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尚需按照《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
减资程序和股份注销手续,并就本次回购注销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由承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
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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