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2)第 158 号
致: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法》”)、
(以下简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用
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
化分红(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差异化分红的相
关文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进行了必要的询问。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
见。
本法律意见仅就本次差异化分红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
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审计报告某些数
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
示或默示的保证。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
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5 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回购
公司股份的议案,根据公司的说明,截至 2021 年 9 月 3 日止,公司从二级市场回
购了 17,698,377 股普通股股票。
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限制性股票授予结果公
告,将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 10,124,200 股普通股作为限制性股票授予给激励对
象,其中 9,918,700 股来自于 2021 年度回购的股票。
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11 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回
购公司股份的议案,根据公司的说明,截至 2022 年 4 月 13 日止,公司从二级市场
回购了 34,709,463 股普通股股票。
综上,预计在实施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时股权登记日前,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账
号:B882266732)中合计有 42,489,140 股,不能参与利润分配。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的方案
分配方案》,具体分配方案如下: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期末实际可供分配的利润为 2,343,732,171 元。公司
份为基数分配利润,拟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1.0 元(含税)。
三、本次差异化分红的计算依据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及说明:
(一)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
(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前收盘价格为 20.83 元(2022 年 4 月 13 日收盘价),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
(息)参考价格=(20.83-0.10)÷(1+0)=20.73 元/股
(二)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
利)÷总股本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3,392,322,312×0.10)÷3,434,811,452≈0.0988 元/股
(三)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
(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20.83-0.0988)÷(1+0)≈20.7312
元/股
(四)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
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20.73-20.7312|÷20.73≈0.0058%
因此,公司回购股份对是否参与分红对除权(息)参考价影响较小。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特殊除权除息处理事项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页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