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
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
着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基于个人的独立判断,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
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材料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及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仔细
了解公司财务状况及未来规划,我们认为: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有利于增强投资者的信心,回购的股份拟用于实施股
权激励及/或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
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自公司自有资金,公司拥有足够的自有资金
及支付能力,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具备可行性,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债务履行
能力和未来发展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4)本次回购方案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上
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5)本次回购股份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回购价格公允合理,符合相关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方案及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回购
方案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
回购股份事项。
独立董事:何业军 王义华 郭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