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大胜华: 石大胜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证券之星 2022-05-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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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石大胜华             证券代码:603026
 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草案)
     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
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
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石大
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石大胜华”“公司”或“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1189.30 万份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
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02,680,000 股的
预留 80.00 万份股票期权,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39%,约占本
次拟授予股票期权总量的 6.73%。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
股票期权拥有在其行权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 1 股公司股票的权利。公司全部在有效
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10%。本激励计
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未超过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111.84 元/股,行权价格不低于股
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94.66 元/股;
  (二)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111.84 元/般。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
的行权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265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
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子公司中高层管
理人员、核心骨干等。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续
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
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
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
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
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进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
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
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
利益返还公司。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
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
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作废失效。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目 录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石大胜华/上市公司/公司   指   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本激        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指
励计划/本计划            划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购买本
股票期权           指
                   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激励对象           指
                   员、公司及子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
授权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有效期            指   从股票期权授予激励对象之日起到股票期权失效为止的时间段
                   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
等待期            指
                   销之日止的时间段
                   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权的
行权             指   行为,在本激励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设定的
                   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           指   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
行权条件           指
                   件
董事会决议日         指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日,即2022年5月3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 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
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注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
造成。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促进公司建立、健全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层管理人
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以及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
工的积极性、责任感和使命感,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
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并为之共同努力奋斗,
以不断提升公司竞争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一、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致性,促进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从而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稳定发展。
才流失,提高公司凝聚力和竞争力。
  二、本激励计划的原则
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权激励计划进行内幕
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并对员工予以考核,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股权
激励计划。
等。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
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
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
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
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
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
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
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
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安排
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
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子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
核心骨干等。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265 人,包括: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
子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公司及子公司核心骨干;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
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签署
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
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
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三)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五章     标的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二、授出股票期权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1189.30 万份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
民币 A 股普通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02,680,000 股的 5.87%;
其中首次授予 1109.3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股本总额的 5.47%;预留 80.00
万份股票期权,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39%,约占本次拟授予股
票期权总量的 6.73%。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
有在其行权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 1 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
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相关信息。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的分配情况
  本计划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的股票期       占授予股票期      占草案公布时
  姓名      职务
                 权数量(万份)      权总数的比例      总股本的比例
 郭天明      董事长        100.00      8.41%       0.49%
 于海明    董事、总经理        54.00      4.54%       0.27%
  郑军     副总经理         24.00      2.02%       0.12%
 吕俊奇    董事会秘书         24.00      2.02%       0.12%
 宋会宝     总会计师         24.00      2.02%       0.12%
 丁伟涛     副总经理         24.00      2.02%       0.12%
 侯家祥      董事          24.00      2.02%       0.12%
公司及子公司中高层管理
   人员、核心骨干
    (258 人)
     预留部分              80      6.73%     0.39%
      合计           1189.30   100.00%     5.87%
   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
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的 10%。
  注 2:上述拟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第六章   激励计划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和禁售
                     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
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
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
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
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认。
股票期权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权日
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三、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均自授权完成登记日起计。
授权日与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
四、本激励计划可行权日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等待期满后方可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励计
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行权:
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行权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该批次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一个行权期     日起至该批次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      5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该批次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二个行权期     日起至该批次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      3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该批次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三个行权期     日起至该批次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      2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备注:上述“营业收入”口径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
  若预留的股票期权在 2022 年授予,则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一
致;若预留的股票期权在 2023 年授予,则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一个行权期     易日起至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24 个月内的      5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二个行权期     易日起至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36 个月内的      5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备注:上述“营业收入”口径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
  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
行权事宜。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
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在股票期
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
销。
五、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
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
相关规定。
   第七章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股 111.84 元。即满足行权条件
后,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份股票期权可以 111.84 元的价格购买 1 股公司股票。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
权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二、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
价格较高者:
三、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相同。
        第八章   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
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见的审计报告;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见的审计报告;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
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
注销。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在 2022 年至 2024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
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股票期权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    2022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89 亿元
  第二个行权期    2023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121 亿元
  第三个行权期    2024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167 亿元
备注:上述“营业收入”口径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针对公司未来可能产生的严重影响公司业绩的情形,造成
上述公司业绩考核指标不可比情况,如作出相应调整则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若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在 2022 年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一致;
若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在 2023 年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    2023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121 亿元
  第二个行权期    2024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167 亿元
备注:上述“营业收入”口径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
  行权期内,公司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若各行权期内,公
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
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公司注销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当期可行权份额。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在公司业绩目
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在上一年度的个人绩效考核等级为“A/B/C”,则激励
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比例进行行权。
  若激励对象在上一年度的个人绩效考核等级为“D”
                        (不合格),公司将按照本激
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行权额度,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考核等级        A或B                C            D
    行权比例        100%           80%              0%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股票期权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公司股
票期权的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该业绩指标的设定是公司结合公司现状、未来
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营业收入是公司经营业务的重要
指标,是反映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率、预测企业未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
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指标
为营业收入绝对金额,指标设定不仅有助于公司提升竞争力,也有助于增加公司对
行业内人才的吸引力,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指标的
设定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股东三方的利益,对公司未来的经营发展将起到积极
的促进作用。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
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
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条件。
 只有在公司层面和个人层面两个指标同时达成的情况下,激励对象才能全部或
部分行权,获得收益。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
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
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第九章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
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
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
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
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
股票期权数量。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
股票);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公司在发生派息或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数量不做调整。
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
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行
权价格。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
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
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第十章     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以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
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
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
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由于授权日股票期权尚不能行权,因此不需要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公司将在授
权日采用布莱克—斯科尔期权定价模型(Black-Scholes Model)确定股票期权在授权
日的公允价值。
  公司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的最佳估计为
基础,按照股票期权在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
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中。
  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根据行权情况,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同时结转已确认的资本公积。
二、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财政部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
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来计算
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用该模型对授予的股票期权进行预测算(授
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择如下:
三年的年化波动率)
构 1 年期、2 年期、3 年期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三、预计股票期权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1109.30 万份,按照草案公布前一交易日的收
盘数据预测算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预计本次授予的权益工具公允价值总额
为 3,639.40 万元,该等公允价值总额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
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行权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列支。根据会计准
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权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假设公司 2022 年 5
月授予股票期权,且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且在各行权
期内全部行权,则 2022 年至 2025 年股票期权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股票期权摊销总
  成本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行权价格、授权日、授予日收盘价、授予数量及对
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
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
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
理、业务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
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第十一章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计划和《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
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
通过本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和注销工作。
  (三)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
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四)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
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
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
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五)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
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
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即
“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
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六)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
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
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和注销。
二、股票期权的授予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协议
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权益的授予方案由董事会确定
并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股票期权授权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
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五)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授予激励对象
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
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
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六)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
内明确,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七)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申请,经证券交易
所确认后,公司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八)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
公告。
三、股票期权的行权程序
  (一)在行权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行权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
激励计划设定的行权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
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权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行
权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行权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
司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行权对应的股票期权。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二)激励对象可对已行权的公司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股票期权行权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
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一)本计划的变更程序
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加速行权的情形;
  (2)降低行权价格的情形。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
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
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计划的终止程序
议决定。
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决议的,自决议公告之
日起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
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行权条件,公司将按本激
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注销其相应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二)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有关股票期权行权提供贷款以及其
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三)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四)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行权。但
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
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行权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五)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
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
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执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
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四)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
其它税费。
 (五)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
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
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六)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
股权激励协议,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七)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的处理
一、公司情况发生变化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见的审计报告;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分配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控制权发生变更、合并、分立情形的,本激励计划不作变更,
继续按照本激励计划执行。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
合股票期权授予条件或行权安排的,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统一注销处理,激励
对象获授股票期权已行权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
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
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计划的资格,激励对象已
行权的权益继续有效,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将由公司注销: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二)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权益仍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员,则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
行注销。
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
劳动或聘用关系的,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
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三)激励对象离职
  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激励对象已行权股票
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进行注销。
  (四)激励对象退休
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进行注销;
程序进行。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或激励对象退休而离职的,
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五)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
权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
再纳入行权条件。
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进行注销。
 (六)激励对象身故
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
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行权条件。
公司注销。
 (七)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股权激励协议书》的规定解决;
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
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四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自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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