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26 证券简称:中远海能 公告编号:临 2022-021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票期权拟行权数量:8,992,170 份
●行权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海能”、“本公司”或“公
司”)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三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公司董事
会同意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进行股票期权行权,可行权人员合计 105 名,可行权
数量合计 8,992,170 份,行权价格为 5.74 元/股,公司将根据董事会审议确认的情
况,在政策规定的行权窗口期统一为激励对象申请办理股票期权行权及相关的行
权股份登记手续。
一、股权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股权激励计划方案及履行的程序
了《关于<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
《关于提请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和类别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处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中作为
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进行了审核,发表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于<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等相关议案。公司监事会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事项出具核查
意见。
《关于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批复》,原
则同意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目标。
《关于<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
摘要的议案》、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草
案修订稿)的议案》,公司董事中作为激励对象的刘汉波、陆俊山已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拟实施的《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发表了独立意见,一
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于<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的议案》、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草案修
订稿)的议案》。监事会认为,修订后的《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能够有效激励管理层和核心员工,进而
实现管理层和核心员工与股东风险共担、收益共享、持续为股东创造价值的长期
目标,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
此同意修订后的《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及其摘要。
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18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草案
修订稿)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
《关于向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将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134 人调整为 133 人,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35,787,000 份调
整为 35,460,000 份,确定 2018 年 12 月 27 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并同意
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33 名激励对象授予 35,460,000 份股票期权。公司独立董事就
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
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调整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
及授予数量的相关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激励计划》的规定,
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所作决定履行了必要
的程序,同意公司的前述调整;同意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18 年 12
月 27 日,认为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中
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
《关于向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将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
的激励对象由 134 人调整为 133 人,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35,787,000 份调整为
合授予条件的 133 名激励对象授予 35,460,000 份股票期权。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完成《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草案修订稿)》所涉股票期权的登记工作,期权简称:中远海能股票期权,
期权代码:0000000259、0000000260、0000000261。
于公司二〇一八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决定以本公司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 0.20 元(含税),
股息分派率为 76.7%,共计约人民币 8,064 万元。A 股股东的股息以人民币派发,
H 股股东的股息按照年度股东大会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港币兑人民币汇率
基准价折算后以港币派发。前述利润分配方案中,A 股股息已于 2019 年 6 月 28
日发放完毕,H 股股息已于 2019 年 8 月 9 日发放完毕。
次监事会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激励对
象名单和期权数量的议案》,因公司实施 2018 年度利润分派方案,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行权价格由 6.00 元/股调整为 5.98 元/股。因激励对象离职、退休等原因,对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期权数量进行相应调整,激励对象由原 133 人调整
为 121 人,期权数量由原 35,460,000 份调整为 31,720,000 份,注销 3,740,000 份;
监事会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期权的数量进行调整
事项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期权
数量进行调整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
公司二〇一九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决定以本公司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40元(含税),股息
分派率为44.14%,共计约人民币19,051万元。A股股东的股息以人民币派发,H股
股东的股息按照年度股东大会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港币兑人民币汇率基准
价折算后以港币派发。前述利润分配方案中,A股股息已于2020年7月10日发放完
毕,H股股息已于2020年8月21日发放完毕。
第八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标企业以及行权
价格的议案》,批准:(1)对《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草案修订稿)》的对标企业进行调整,由 18 家调整为 19 家(剔除 5 家补充
大资产重组导致经营业绩指标发生重大变化,不再适合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的对标企业,批准将这 5 家企业调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对标企业名单,
同时批准补充纳入 6 家与公司主营业务契合度高的同行业企业为公司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的对标企业;(2)公司根据 2019 年度分红的实际情况,对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由 5.98 元/股调整为
师(上海)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第九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期
权数量并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
《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批准:(1)因激励对象离职等原因,对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期权数量进行相应调整,激励对象由原 121 人调整
为 112 人,期权数量由原 31,720,000 份调整为 29,361,000 份,注销 2,359,000 份;
(2)公司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
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监事会对本次行权条件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
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数量占获授股票期权数量比例为 33%,112 名股票期权激励
对象第一期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9,689,130 份,自 2020 年 12 月 28 日起至 2021
年 12 月 27 日可进行第一个行权期的股票期权行权。
于公司二〇二〇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决定以本公司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 2.00 元(含税),
股息分派率为 40.15%,共计约人民币 95,254 万元。A 股股东的股息以人民币派
发,H 股股东的股息按照年度股东大会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港币兑人民币汇
率基准价折算后以港币派发。前述利润分配方案中,A 股股息已于 2021 年 7 月
次监事会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激励对
象名单、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已获但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因公司实施 2020 年度
利润分派方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由 5.94 元/股调整为 5.74 元/股。因激
励对象岗位变动、劳动合同关系发生变化等原因,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及期权数量进行相应调整,激励对象由原 112 人调整为 110 人,期权数量由原
划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期权的数量进行调整事项发表意见,独立董事
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期权数量进行调整相关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期权数量
并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
《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
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批准:(1)注销行权期满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2)因激励对象退休等原因,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期权
数量进行相应调整,激励对象由原 110 人调整为 105 人,注销期权 1,025,770 份;
上述两项合计注销期权 10,523,170 份;
(3)公司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
已成就。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国浩律师
(上海)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监事会对本次行权条件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
实。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105 名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第二期行权的股票
期权共计 8,992,170 份,自 2021 年 12 月 28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27 日可进行第
二个行权期的股票期权行权。
(二)历次股票期权授予情况
授予股票期 授予激励对 授予后股票期
批次 授予日期 行权价格
权数量 象人数 权剩余数量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2018/12/27 6.00 元/股 3,546 万份 133 人 0份
历次股票期权价格、数量及人数的调整情况详见上述“(一)股权激励计划
方案及履行的程序”。
(三)历次股票期权行权情况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期满未行权。
二、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授予日:2018 年 12 月 27 日;
(二)授予数量:35,460,000 份;
(三)行权价格:6.00 元/股,股票期权行权前如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除权、除息事宜,相应行权
价格将参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四)授予人数:133 名;
(五)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六)行权安排:本计划的有效期 7 年;在授予日后的 24 个月为锁定期,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持有的股票期权将被锁定,不得行权;锁定期满后在公司和
激励对象满足相关业绩条件的情况下,可根据下述安排分期行权:
行权期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 2020 年 12 月 28 日至 2021 年 12 月 27 日 33%
第二个行权期 2021 年 12 月 28 日至 2022 年 12 月 27 日 33%
第三个行权期 2022 年 12 月 28 日至 2025 年 12 月 27 日 34%
注:如上述行权期对应的行权时间起始日并非交易日,则以行权期内的首个交易日为起
始日,如上述行权期对应的行权时间截止日并非交易日,则以行权期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为
截止日。
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的情况
根据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18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管理办法(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第二个行权期自授予日起36个月
(满三周年)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可行权数量占获授股票期权数量比例为33%。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
第二个行权条件已经满足,具体如下:
序号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的 是否满足行权条件的说明
行权条件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满足该行权条件。
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 形,满足该行权条件。
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
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的情形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层面第二个行权期业绩条件:(1)生效
(1)公司生效年度的前一财
年度的前一财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
务年度(即 2020 年度)扣除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加权平均净资产现金回
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
报率(EOE)不低于 17%,较 2017 年营业
公司股东的加权平均净资产
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5%,且上述指标均
现 金 回 报 率 ( EOE ) 为
不低于标杆公司的 75 分位水平; (2)经济
增加值(EVA)需完成国资委下达给集团并
标 杆 公 司 75 分 位 水 平
分解到本公司的目标。
(21.40%);
(2)公司 2020 年较 2017 年
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为
标 企 业 75 分 位 数 值
(11.96%);
(3)公司 2020 年的经济增
加值(EVA)完成国资委下达
给集团并分解到本公司的目
标。
综上,公司业绩符合前述条
件。
法,股票期权生效前一个财务年度,激励对象 对象考核结果均达到合格或
个人绩效考核达到合格或合格以上。 合格以上,满足全额行权条
件。
综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的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均已满足,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105 名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第二期行权的股票期权
共计 8,992,170 份,自 2021 年 12 月 28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27 日可进行第二个
行权期的股票期权行权。
四、本次行权的具体情况
期权的第二个行权期,董事会授权经营层根据政策规定的行权窗口期,统一办理
激励对象股票期权行权及相关的行权股份登记手续,并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变更登记手续当日确定为行权日,于行权完毕
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其他相关手续。
单位:份
本次可行权股票 占股权激励计 占授予时总
姓名 职务
期权数量 划总量的比例 股本的比例
朱迈进 总经理 137,280 0.387% 0.003%
秦炯 副总经理 140,910 0.397% 0.003%
罗宇明 副总经理 140,910 0.397% 0.003%
屠士明 纪委书记 140,910 0.397% 0.003%
赵金文 副总经理 140,910 0.397% 0.003%
俞伯正 副总经理 137,280 0.387% 0.003%
副总经理、总法律顾
李倬琼 125,400 0.354% 0.003%
问
赵宇光 总经理助理 125,400 0.354% 0.003%
倪艺丹 董事会秘书 96,690 0.273% 0.002%
公司总部核心骨干、子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及子公司核心骨干(96 7,806,480 22.015% 0.194%
人)
合计 8,992,170 25.359% 0.223%
注:股权激励计划总量采用 2018 年 12 月 27 日授予总数 35,460,000 份计算;
授予时总股本采用 2018 年 12 月 27 日授予时总股本 4,032,032,861 计算。
五、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18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 105 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行权期行权
的实质性条件已经成就,符合本期行权条件,我们认为其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
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符合条件的 105 名激励对象采用批量行权模式统一行权,对应股票期权
的行权数量为 8,992,170 份。董事会就本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表
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认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的相关安排,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上述激励对象在规
定时间内实施第二期行权。
六、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行权条件进行了审核,经核查认为:公司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行权条件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等的相关规定。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 105 名激励对象进行了
核查,认为各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合规、真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等
相关情况,本次激励计划的 105 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行权期行权的实质性条件已经
成就。
监事会同意本次符合条件的 105 名激励对象行权,对应股票期权的行权数量
为 8,992,170 份,行权价格为 5.74 元/股。上述事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行权日及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公司将根据政策规定的行权窗口期,统一办理激励对象股票期权行权及相关
的行权股份登记手续,并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
股份变更登记手续当日确定为行权日。
本次激励对象中朱迈进为公司董事,秦炯、罗宇明、赵金文、俞伯正、李倬
琼、倪艺丹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上述人员在本公告日前 6 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
股票的情况。
八、股权激励股票期权费用的核算及说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在授予日,公司采用 Black-Scholes 期权定价模型确定股
票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授予日后,公司已在对应的等待期根据会计准则对
本次股票期权行权相关费用进行相应摊销,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及资本公积;在
行权日,公司仅根据实际行权数量,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具体数额以会计师事
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本次股票行权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
九、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第二
个行权期行权事项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
票期权的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满足,相关行权安排符合《管理办法》及《激
励计划》的规定。
十、上网公告附件
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
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