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无锡振华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实 联系电话:021-38032245
保荐代表人姓名:袁业辰 联系电话:021-38032245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
“保荐机构”)作为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振华”、“公
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对无锡振华进行持续督导,持续
督导期为2021年6月7日至2023年12月31日。现就2021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5319
注册资本 20,000.00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陆藕东路 188 号
主要办公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陆藕东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钱犇
实际控制人 钱犇、钱金祥
联系人 秦宇蒙
联系电话 0510-85592554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首次公开发行)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 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
应的工作计划。 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
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已与上市公司签订保荐协议,相关协议
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 义务。
所备案。
在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 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办公等方
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式,对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开展了持续
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在本持续督导期间
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
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
的发行人违法违规事项。
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
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在本持续督导期间
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 违背承诺的情况。
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机构采
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在本持续督导期间
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
承诺的情况。
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
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
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
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
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
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
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 督促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
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三、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
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
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
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
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
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
该事项。
律处分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 2021 年持续督导期间,无锡振华不存在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 未履行承诺现象。
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
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
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
该事项。
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
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应督促
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
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
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
该事项。
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
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
机构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
所或保荐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
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
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
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
工作质量。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
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
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
行专项现场检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
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该事项。
重大违规担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
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
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三、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持续督
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
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
,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审查公司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程
序,确信其合法合规;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提案
与表决程序,确信其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无锡振华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
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
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四、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无锡振华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有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特此报告。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
有限公司2021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刘 实 袁业辰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