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柏特: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证券之星 2022-04-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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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以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为宗旨,谨慎、认真地行使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力,按时出席公司各次相关
会议,对各项议案进行认真审议,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切实履行了
独立董事的职责,现将 2021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情况
  谭才年先生,1964 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注册会计师。曾任湖南富兴集
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湖南科力远高技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执行总裁兼财务总监、
长沙力元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长、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
监、湖南欧力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常德力元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长、兰州金川科力远电池有限公司董事、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职。
  喻景忠先生,1964 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注册会计师。历任中南财经大
学教师、黄石市工商银行信贷主管、深圳市检察院司法会计技术顾问、中南财经
政法大学讲师、副教授。
  薛国新先生,1955 年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南京林业大学助教、讲
师、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博士生副导师、教授、博士生导师、浙江理工大学材
料与纺织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二)独立性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能够确保客观、独立的
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 7 次董事会,3 次股东大会,我们均出席了会议。作
为独立董事,我们在审议相关事项尤其是重大事项时,与公司及相关方保持密切
沟通,细致研读相关资料,认真审议每项议案,充分利用自身专业知识,结合公
司运营实际,客观、独立、审慎地行使独立董事权力,以此保障公司董事会的科
学决策,对董事会各项议案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况。报告
期内,不存在无故缺席、连续两次不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
  公司高度重视独立董事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听取独立董事对公司发展的意见
和建议。公司各方对我们开展各项工作均给予了积极有效的配合,不存在拒绝、
阻碍、隐瞒的情况。
  在报告期内,我们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了现场调研与考察,积极了解公
司及子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重大投资项目进展等情况,还通过电话及电子
邮件等方式,与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相关工作人员保
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
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在工作中保持客观、独立性,在健全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公司规范经营等方面起到了应有的作用。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对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认真监督和核查,对需
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均能做到事前认可并出具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
意见,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的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遵守了公平、
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三)聘任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继续聘任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公司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况。
  (四)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制定利润分配方案,严格履行现金分红
事项的决策程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向全
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12 元(含税)
                         。我们认为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充分
考虑了公司经营、资金需求、股东回报及未来发展等各种因素,有利于公司的持
续稳定发展,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符合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
懂,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保证信息披露工作的及时
性、公平性,切实维护了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积极推进企业内部控制
规范体系建设,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等机构的规范运作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会计
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维护了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董事会及下属各专门委员会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及下属委员会积极开展工作,按照《公司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定,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了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在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中的重要作用。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行职责,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公正地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切实履行
了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义务。我们密切关注公司治理运作和经营决策,与董事
会、监事会及管理层之间进行了良好有效的沟通,促进了公司科学决策水平的进
一步提高。
  在今后的履职过程中,我们将继续本着认真、勤勉、谨慎的精神,按照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
事的作用,保证公司董事会的客观、公正与独立运作,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
富经验为公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有效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
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谭才年、喻景忠、薛国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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