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行: 三人行: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2-04-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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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三人行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三人行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三人行传媒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
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三人行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
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
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表意
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
                                     法律意见书
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
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公告》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议案、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内
容。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对议案内容进行了披露。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名。有关的授权委托书已于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前置备于公司住所。经本所律师见证,股东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其它相
关文件符合形式要件,授权委托书有效。
表上签名。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法律意见书
区知春路 7 号致真大厦 C 座 12 层第一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钱俊冬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及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总计 12 名。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2 年 4 月 25 日。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名,代表股份 39,464,932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56.6392%。经核查,上述股东均为 2022 年 4 月 25 日股权登记日上
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
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直接投票的股东共 12 名,代表股份 3,923,70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6312%。
  除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法律意见书
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公司相关公告所述内容相符,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相关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
提出新议案的情形。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记名
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点、监票和计票。
  (二)经核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
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统计
数据。
  (三)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通过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审议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审议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审议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审议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
                                     法律意见书
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审议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该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审议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该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审议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该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审议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该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供担保并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青岛多多行投资有限公司、青岛众行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钱俊冬、崔蕾、王川、张昊、陈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审议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该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议案》;
  审议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法律意见书
  审议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审议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审议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审议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审议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审议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贰份,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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