禾望电气: 禾望电气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之星 2022-04-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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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063                 证券简称:禾望电气               公告编号:2022-044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7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2/5/10       -       2022/5/11       2022/5/11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2 年 4 月 20 日的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436,789,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7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30,575,230 元。
元(含税)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2/5/10   -   2022/5/11   2022/5/11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及《关于实施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个人(包括
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
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
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7 元;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
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7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
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
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
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规定,解禁后
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
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即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63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
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人民币 0.063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
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4)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
司股票的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
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81 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
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63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
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
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
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
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7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55-86026786-846
  特此公告。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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