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讯通信: 超讯通信:独立董事对公司2021年年报及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2-04-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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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 2021 年年报及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 2021 年年报及相关事宜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一、关于对公司 2021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全资子公司超讯(广州)网络设备有限公司对公
司的担保总额为 13,000 万元,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上海桑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桑锐电子”)担保总额为 5,000 万元,对上海创业接力融资担保
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 1,000 万元;控股子公司上海桑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
其全资子公司辽宁民生智能仪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智能”)担保总额为
   报告期内,公司自查发现桑锐电子和民生智能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
孟繁鼎存在恶意隐瞒违规担保事项,伪造担保决策文件及材料,私自以桑锐电子
和民生智能名义违规对孟繁鼎控制的及其关联方控制的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对此
毫不知情且从未出具过任何担保决策文件及材料,该担保并非桑锐电子、民生智
能的公司意志,属孟繁鼎个人行为。在法院的组织调解下,各方最终达成调解,
桑锐电子和民生智能均无需承担担保责任,上述违规担保风险于本说明披露前已
成功解除。
   除上述情况外,报告期内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
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无逾期担保。
   我们认为:公司能够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严
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2021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1、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编制和审阅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2、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所披露的信息能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反映公司 2021 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不存在任何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3、未发现参与 2021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
要的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三、关于《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预案是基于公司目前的经营
状况、财务状况、资金需求以及公司未来发展状况所做出的重要决定,有利于满
足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外延发展对资金的需求,考虑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长远利
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2022 年度担保预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预计 2022 年度公司担保额度的事项,是基于被担保方
经营发展的合理需要,有利于提高被担保方的融资效率,满足其生产经营的资金
需求。本次担保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
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我们
同意上述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全面实施内部控制规范,不断健全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出具的《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能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目前内部控制
体系建设和执行的实际情况,公司内控制度能够合理保证公司经营活动的有序开
展,保证公司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完整性,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我们同意本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基于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资产的实际情况;本次计提减值准备的审批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拟定的《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 年)
股东回报规划》有利于增强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度,能够实现对投资者持续、稳
定、可行的投资回报,并兼顾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系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而不再
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并且 2021 年度公司业绩未达到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符合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
影响公司管理团队与核心骨干的勤勉尽职,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我们同意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关于注销前期回购股份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公司根据《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条款对前期
回购的库存股进行注销,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十、关于《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为公司全体董监高购买责任险,有利于促进董监高合规履职,降
低履职期间可能导致的风险和损失;有助于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保障公司和
投资者的权益,本次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
形。我们同意为公司全体董监高购买责任险事项,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业务职业
资格和胜任能力,能够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实施对公司的审计,其
在担任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公允合理地发表意
见,按时完成了公司的审计工作;公司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和表决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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