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2-04-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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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988     证券简称:中国银行          公告编号:临 2022-02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或“本行”)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在北京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 2022 年第三次董事会会议,
会议通知于 2022 年 4 月 15 日通过书面及电子邮件方式送达至本行所
有董事和监事。会议应出席董事 15 名,亲自出席董事 14 名。独立非
执行董事赵安吉女士委托独立非执行董事汪昌云先生代为出席并表
决。高级管理层成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
由董事长刘连舸先生主持,出席会议的董事审议并以记名方式投票表
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中国银行 2022 年第一季度报告
   赞成:15      反对:0          弃权:0
   详情请查阅本行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www.boc.cn)的中国银行 2022 年第
一季度报告。
   二、中国银行第三、四期境内优先股股息分配方案
   赞成:15      反对:0          弃权:0
  批准本行于 2022 年 6 月 27 日按照发行条款以人民币支付第三期
境内优先股股息,股息率 4.5%,派息规模为人民币 32.85 亿元。
  批准本行于 2022 年 8 月 29 日按照发行条款以人民币支付第四期
境内优先股股息,股息率 4.35%,派息规模为人民币 11.745 亿元。
  独立非执行董事对本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我们认为中国银行
第三、四期境内优先股股息分配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本行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发行非资本债券计划
  赞成:15     反对:0       弃权:0
  同意本行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行证券上市地上市规则及任何
其他政府或监管机构的所有适用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前提下于境内外
市场发行债券(不包括二级资本债券、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可转换
公司债券等补充资本性质的债券),集团口径新增余额不超过本行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值的 1%(即 2,672.24 亿元),募集资金用于
本行一般用途。本次债券发行决议的有效期起始日为本行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发行方案后一日,终止日为 2023 年召开的年度股东大会之日。
  提请本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高级管理层办理
上述债券发行相关及后续所有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本
行资产负债结构等决定债券发行规模、期限、利率、发行市场、发行
方式等具体条款。
  四、发行减记型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
  赞成:15     反对:0       弃权:0
  同意本行在经股东大会、相关监管机构批准后,按照下列各项条
款及条件发行减记型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
  ⑴发行规模:不超过 800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不包含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但尚未发行的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
  ⑵工具类型:减记型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符合《商业银行资本
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可用于补充商业银行资本;
  ⑶发行市场:包括境内外市场;
  ⑷期限:债券存续期与本行持续经营存续期一致;
  ⑸损失吸收方式:当发行文件约定的触发事件发生时,采用减记
方式吸收损失;
  ⑹发行利率:参照市场利率确定;
  ⑺募集资金用途:用于补充本行其他一级资本;
  ⑻决议有效期: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授权本行管理层,根据相
关监管机构颁布的规定和审批要求,以及上述条款和条件,决定减记
型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发行的具体条款及办理所有相关事宜,包括但
不限于向相关监管机构报批,确定发行时间、发行批次等相关事宜,
修改、签署、执行债券发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协议、合同和相关文件,
根据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政策要求以及市场情况的变化对债券
发行的相关事项进行必要的调整,该等授权自股东大会批准发行减记
型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授权董事会,并
由董事会授权本行管理层在减记型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存续期内,按
照相关监管机构颁布的规定和审批要求,办理付息、赎回、减记等所
有相关事宜,但若本行全部或部分取消付息,仍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
  五、发行减记型合格二级资本工具
  赞成:15    反对:0        弃权:0
  同意本行在经股东大会、相关监管机构批准后,按照下列各项条
款及条件发行减记型合格二级资本工具:
  ⑴发行规模:不超过 1,200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不包含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但尚未发行的二级资本债券);
  ⑵工具类型:减记型合格二级资本债券,符合《商业银行资本管
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可用于补充商业银行资本;
  ⑶发行市场:包括境内外市场;
  ⑷期限:不少于 5 年期;
  ⑸损失吸收方式:当发行文件约定的触发事件发生时,采用减记
方式吸收损失;
  ⑹发行利率:参照市场利率确定;
  ⑺募集资金用途:用于补充本行二级资本;
  ⑻决议有效期: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授权本行管理层,根据相
 关监管机构颁布的规定和审批要求,以及上述条款和条件,决定减
 记型合格二级资本工具发行的具体条款及办理所有相关事宜,包括
 但不限于向相关监管机构报批,确定发行时间、发行批次等相关事
宜,修改、签署、执行债券发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协议、合同和相
关文件,根据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政策要求以及市场情况的
变化对债券发行的相关事项进行必要的调整,该等授权自股东大会
批准发行减记型合格二级资本工具之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
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授权本行管理层在减记型合格二级资本工
具存续期内,按照相关监管机构颁布的规定和审批要求,办理付息、
赎回、减记等所有相关事宜。
 六、提名廖长江先生连任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
 赞成:14    反对:0        弃权:0
 廖长江先生因存在利益冲突,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同意提名廖长江先生连任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并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待股东大会批准其连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后,其继续担任在董
事会各专业委员会的职务。
 选举廖长江先生连任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
无异议为前提。
 廖长江先生的简历、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详见附件一。
 独立非执行董事对本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廖长江先
生的任职资格、提名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同意提名廖长江先生连任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提名陈春花女士连任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
 赞成:14    反对:0        弃权:0
 陈春花女士因存在利益冲突,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同意提名陈春花女士连任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并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待股东大会批准其连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后,其继续担任在董
事会各专业委员会的职务。
 选举陈春花女士连任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
无异议为前提。
 陈春花女士的简历、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详见附件二。
 独立非执行董事对本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我们认为陈春花女
士的任职资格、提名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同意提名陈春花女士连任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提名崔世平先生连任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
 赞成:14    反对:0       弃权:0
 崔世平先生因存在利益冲突,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同意提名崔世平先生连任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并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待股东大会批准其连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后,其继续担任在董
事会各专业委员会的职务。
 选举崔世平先生连任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
无异议为前提。
 崔世平先生的简历、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详见附件三。
 独立非执行董事对本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崔世平先
生的任职资格、提名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同意提名崔世平先生连任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修订公司章程
  赞成:15    反对:0       弃权:0
  关于公司章程的具体修订情况和说明请见本行另行发布的股东大
会会议通知和会议资料。
  本议案尚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批准,并将自中国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十、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赞成:15    反对:0       弃权:0
  以上第三至第九项议案将提交本行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本行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和会议资料将另行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
 一、廖长江先生的简历、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二、陈春花女士的简历、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三、崔世平先生的简历、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一
             廖长江先生的简历
  廖长江先生,自 2019 年 9 月起担任本行独立董事。1984 年获英
格兰及威尔士大律师资格,1985 年取得香港大律师资格,并为香港
执业大律师。2012 年至今担任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2013 年
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2016 年 11 月获委任为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
议非官守议员,2019 年 1 月至今担任廉政公署贪污问题咨询委员会
主席。2004 年获委任为太平绅士,并于 2014 年获授勋银紫荆星章及
二届及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曾任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
金筹集复核审裁处主席及香港学术及资历评审局主席。毕业于伦敦大
学学院,分别于 1982 年和 1985 年获经济学荣誉理学士学位及法律硕
士学位。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廖长江,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
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
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
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
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
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银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
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
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
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
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
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
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
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
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
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
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
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
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
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
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
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
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
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廖长江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廖长江为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
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
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
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
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
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
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银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
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
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
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
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
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
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
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
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
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
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
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
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盖章)
附件二
             陈春花女士的简历
  陈春花女士,自 2020 年 7 月起任本行独立董事。现任北京大学
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 BiMBA 院长,兼任新
加坡国立大学商学院客座教授。于 2000 年至 2003 年期间任华南理工
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2003 年至 2004 年期间任山东六和集团总
裁,
源(HK01251)非执行董事(2013 年至今)。曾任招商基金管理公司、
威灵控股有限公司、广州珠江啤酒有限公司、顺德农商行独立董事、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联席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云南白药控股公
司董事、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1986 年毕业于华南工
学院无线电技术专业,获工学学士学位;2005 年获得南京大学商学
院工商管理博士后。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陈春花,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
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
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
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
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
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银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
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
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
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
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
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
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
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
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
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
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
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
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
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
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
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
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
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陈春花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陈春花为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
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
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
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
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
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
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银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
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
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
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
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
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
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
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
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
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
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
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
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盖章)
附件三
             崔世平先生的简历
  崔世平先生,自 2020 年 9 月起任本行独立董事。现任澳门新域城
市规划暨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珠海市大昌管桩有限公司董
事长、澳中致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总裁、澳门青年创业孵化中心董事
长,同时担任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澳门
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以及经济发展委员会委员、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全国委员会委员、澳门中华总商会副理事长、澳门建筑置业商会副会
长、澳门工程顾问商会会长。1994 年任濠江青年商会会长。1999 年任
国际青年商会中国澳门总会会长。2002 年至 2015 年任澳门特区政府
房屋估价常设委员会主席。2010 年至 2016 年期间任澳门特区政府文
化产业委员会委员、副主席。目前担任澳门国际银行独立董事。崔世
平先生为澳门特区政府注册城市规划师、土木工程师,美国加州注册
土木工程师及结构工程师(高工级),1981 年获华盛顿大学土木工程
学士学位,1983 年获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土木工程硕士学位,2002 年
获清华大学建筑学院城市规划博士学位。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崔世平,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
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
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本人尚未根据《上
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
书。本人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
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
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
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
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银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
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
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
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
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
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
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
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
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
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
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
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
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
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
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
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
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
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崔世平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崔世平为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
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
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被提名人尚未根
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
资格证书。被提名人已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
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
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
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
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
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银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
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
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
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
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
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
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
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
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
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
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
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
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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