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讯通信: 超讯通信: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2年修订)

证券之星 2022-04-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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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
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
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
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证券投资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披露及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
门。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涉及公司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
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 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季度、半年度、年度报告;
  (二十)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
得以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形式或途径向外界或特定
人员泄漏内幕信息。但如基于有关部门的要求,需要向其提供定期报告或临时报
告等内幕信息的部分或全部内容的,公司应明确要求相关部门保密,不得泄露相
关信息。
第九条    外部单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依据而要求公司向其报送年度统计报表
等资料的,公司应拒绝报送。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
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
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条    禁止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
证券交易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
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
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公司的主要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要求公司向其
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盘片、
录音带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可借予他人阅读、复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
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十四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
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内幕信息在
公开前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
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相关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内幕信
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职务、
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等其
他信息。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根据监管要求,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于 3 个交易日内交公司证券投资部备案。未及时填报的,
证券投资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于规定时间内填报;填写不全的,证券投资
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登记备案材料保存至少
   属于公司涉及并购、重组等重大内幕信息的,公司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
五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
交易所备案。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
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八条    公司应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违约
责任,保密协议应详细列明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的监控、披露以及知情人登记、备案等日常管理工作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
书的此项职责;公司证券投资部是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主要股东、控股子公司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有义务
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提供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
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登记,并做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
好登记工作。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
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
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
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
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
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事
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 进
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
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 人
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 关
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董事
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对于情
节严重的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追究其刑
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公司内部任职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司将按情节轻重,
对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罚款、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以及适当
的赔偿要求。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
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于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制度,公司将视情况提示风险,并依据合
同规定终止合作。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提请中国
证会广东证监局等相关监管部门处罚。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及时对利用内幕交易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
券的行为进行自查,对自查结果按情节轻重做出相应处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
报送中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备案。对于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
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将依法移
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将及时修订本制
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备忘表
     内幕信息知情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序号            身份证号码                                        登记时间   登记人
      人姓名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内容      所处阶段
公司简称:超讯通信                            公司代码: 603322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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