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百合: 独立董事2021年度述职报告

证券之星 2022-04-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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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1 年度述职报告
  作为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严
格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
规定,在 2021 年度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发挥独立董事独立作用,维护公
司利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积极参加公司董事会,认真审议董事会
各项议案,对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现将 2021 年度履行职责情况述职如下:
  一、个人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符启林,男,博士研究生,具有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曾任冠昊生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先后在暨南大学法学院、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担任院长、
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房地产
法研究中心主任,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朱长岭,男,高级工程师,具有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曾任中国家具协会理事
长,现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许柏鸣,男,博士研究生,具有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曾任亚振家具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南京林业大学家居与工业设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深圳
家具研究开发院院长、理事长,深圳利宾凤凰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创意
米兰教育文化(深圳)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深圳市德赛展览有限公司监事,广东
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蔡在法,男,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具有独立董事任
职资格。曾任浙江省水利厅综合经营管理公司主办会计,浙江东音泵业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浙江德宏汽车电子电
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恒勃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浙江瑞信会计师
 事务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杭州睿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理,长春
 卓谊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浙江永裕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甬矽电子(宁
 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浙江城建煤气热电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浙江中房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监事,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
 在公司主要股东中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我们进
 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年度履职情况
 会议,履行了独立董事的义务。2021 年度,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
 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2021 年度未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
 项提出异议,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同意票,无缺席和委托其他独
 立董事出席董事会的情况。
                   参加董事会情况              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姓名                             是否连续两次
      应参加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   缺席              参加次数
                                未出席会议
符启林    9     9       0    0       否        0
朱长岭    9     9       0    0       否        0
许柏鸣    9     9       0    0       否        1
蔡在法    9     9       0    0       否        1
      (二)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年报审计期间与管理层、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机会等情况进行了现场考察,了解
 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公司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公
 司治理与规范运作、公司内控制度建设、董事会决议执行等情况,同时日常与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各项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
司的运营动态。
  公司管理层能根据相关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积极征求我们的意见,对于我
们给出的意见和建议,公司管理层给予了高度重视,并积极配合,并为我们履职
提供充分的支持和必要的条件。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公司 2020 年日常关联交易以及预计的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是董事会依据
公司日常经营实际做出的决定,属于公司正常业务,价格以公开、公平、公正、
公允为原则,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规律,有利于公司经营业务的发展,不
会对公司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公司的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交
易公平,表决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一致同意该事项并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并且有关担保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审议程序,未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占用情况。
  (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
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募集资金的管理与实际使用不存在违规情形。公司董
事会编制的《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司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需求的前提下,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
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
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不会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的正常进行,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1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增加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
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
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不会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5,000万元闲置募集资
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履
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募
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在募投项目结项的情况下将节余募集资
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基于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而做出的决定,有利于提高募集
资金使用效率,增强公司运营能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
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本次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
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
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在募投项目终止的情况下将剩余
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基于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而做出的决定,有利于提
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强公司运营能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
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基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做出的,有利于提高募
集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未来经营发
展需要。公司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事项进行了充分的分析和论证,并已履
行了必要的审议和决策程序。本次变更募投项目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履行了必
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在募投项目结项的情况下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
其他募投项目是基于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而做出的决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
用效率,增强公司运营能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
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议案》,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0 年度薪酬的发放流程和实施程序已严
格按照考核结果执行,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1 年度薪酬方案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结
合公司所处同行业、同地区、同岗位的薪酬水平确定的,有利于提高董事会决策
效率,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并充分调动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热情,促进公司稳
定发展,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事项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
    一致同意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0 年度薪酬情况及 2021 年度薪
酬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在充分了解樊新龙先生的个人履历后,未发现有《公司法》、
                              《公司章程》规
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
尚未解除的情况。我们认为,其具备担任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提名和聘
任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同意聘任樊新龙先生为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
    (五)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必须
进行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的情形。
    (六)聘任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师事务所是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七)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5 日召开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虑到广大投资者的合理诉求,公司拟以实施本次利润分配方案股权登记日的总股
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5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
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3 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是
公司在充分考虑未来发展及股东回报的情况下提出的合理分配预案,有效地兼顾
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与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一致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并将该预案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会计政策变更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
租赁>的通知》
      (财会[2018]35 号)进行合理的会计政策变更,该变更符合财政部、
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有利于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九)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事项的情况。
  (十)信息披露执行情况
露内容基本涵盖了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使广大投资者能充分知晓公司的经营状
况。我们持续关注公司在媒体和网络上披露的重要信息,及时掌握公司信息披露
情况,对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披露进行了有效的监督和核查。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独立
董事工作细则》等规定中明确的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参加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
及各专业委员会会议,与公司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保持良好的沟通,就重大事项
发表独立、客观、审慎的意见,利用自身所学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献言献
策,为促进公司董事会科学决策、保持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及维护全体股
东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关注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现金分红
政策的执行、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事项,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切实履行独
立董事的职责,更好地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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