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
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天职业字[2022]21298-1 号
目 录
专项核查意见 1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业务报告统一编码报备系统
业务报备统一编码: 110101502022250014004
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营业收入
报告名称:
扣除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报告文号: 天职业字[2022]21298-1 号
被审(验)单位名称: 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业务类型: 其他鉴证业务
报告意见类型: 无保留意见
报告日期: 2022 年 04 月 28 日
报备日期: 2022 年 04 月 27 日
汪娟(110002400235),
签字人员:
王传邦(110002960001)
(可通过扫描二维码或登录北京注协官网输入编码的方式查询信息)
说明:本备案信息仅证明该报告已在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报备,不代表北
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在任何意义上对报告内容做出任何形式的保证。
天职业字[2022]21298-1 号
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委托,在审计了贵公司
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的基础上,对后附的由贵公司管
理层编制的《2021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以下简称“扣除情况表”)进行了专项核
查。
一、管理层的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的要求,贵公司编制了上述扣除情况表。设计、执行和维护与编制和列报扣除情况表有关的
内部控制,采用适当的编制基础如实编制和对外披露扣除情况表并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及
完整性是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核查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扣除情况表发表核查意
见。我们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
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核查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核
查工作,以对扣除情况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市规则相关要求编制获取合理保证。在
对财务报表执行审计的基础上,我们结合贵公司实际情况,实施了包括核对、询问、核查会
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核查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核查工作为发表核查意见提供了合理
的基础。
三、专项核查意见
根据我们的工作程序,我们认为,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扣除情况表已按照上市规则的要
求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贵公司 2021 年营业收入扣除情况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
金额。
四、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报告仅供贵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报告作
为贵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专项核查意见(续)
天职业字[2022]21298-1 号
为了更好地理解贵公司 2021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扣除情
况表应当与已审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中国注册会计师: 汪娟
中国·北京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 王传邦
南京我乐家居股份公司
编制单位: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本年度 上年度 备注
营业收入金额 172,544.26 158,418.98
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合计金额 526.55 510.38
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合计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 0.31% 0.32%
一、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
装物,销售材料,用材料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经营受托管理业
务等实现的收入,以及虽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但属于上市公司正常
经营之外的收入。
度以及上一会计年度新增的类金融业务所产生的收入,如担保、商
业保理、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典当等业务形成的收入,为销售主
营产品而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除外。
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小计 526.55 510.38
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事项产生的收入。
虚假收入,利用互联网技术手段或其他方法构造交易产生的虚假收
入等。
公司或业务产生的收入。
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小计
三、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其他收入
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 172,017.71 157,908.60
本表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经董事会批准。
法定代表人:NinaYantimiao(缪妍缇)
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黄宁泉 会计机构负责人:黄宁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