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2022 年 4 月 28 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
质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六号——定期报告》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
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公司应当制订年度报告工作计划,并提交独立董事审阅。
独立董事应当依据工作计划,通过会谈、实地考察、与会计师事务所
沟通等各种形式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独立董事履行年度报告职责,应当有书面记录,重要文件应当由
当事人签字。
第四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
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它相关资料。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与年审注
册会计师沟通本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工作重点等内容,其中应当
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业绩预告更正情况。
第六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
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每位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
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
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就年度内公司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公司出现重大风险事项的,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独立董事
发出年报工作风险警示函,独立董事应当予以高度关注并发表独立意
见。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的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上
海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九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编制期间应自觉履行保密义务并
密切关注该期间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
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年度报告公布前,独立董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
界泄漏年度报告的内容。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
序,包括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
案材料的完备性和提交时间,并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做出审
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
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
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
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