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旭股份: 独立董事2021年度述职报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2-04-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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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 2021 年度述职报告
我们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公司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认真履行了独立董事应尽的义务和
职责,充分发挥了监督作用,促进了公司规范运作,维护了股东利益。现将 2021 年
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由徐莉萍女士、沈鸿烈先生、钟瑞庆先生组成。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均拥有专业资质及工作能力,在从事的专业领域积累
了丰富的经验。我们的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如下:
  徐莉萍,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4 年生,博士学历。现任中山
大学管理学院会计系教授、博士生导师,2004 年起在中山大学管理学院先后担任讲
师、副教授、教授;2007 年 6 月至 2008 年 5 月作为美国西雅图华盛顿大学会计系访
问学者;2014 年 1 月至 2014 年 7 月作为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会计系访问学者进
行交流学习。2018 年 1 月至今任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9 年 12
月至今任本公司独立董事;2021 年 3 月至今任深圳市精研科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
  沈鸿烈,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58 年生,博士学历,现任南京
航空航天大学材料科学与技术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江苏省能量转换材料与技术重
点实验室副主任,从事光伏材料与应用技术、新型功能薄膜与传感器技术等的研究。
事博士后研究;1994 年 12 月至 2000 年 4 月,在中国科学院上海冶金研究所信息功
能材料国家重点实验室工作,先后任副研究员、研究员、国家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和博
士生导师;2000 年 5 月至 2004 年 10 月,在日本产业技术研究所、美国莱斯大学和
加拿大多伦多大学作为高级访问学者进行访问研究;2004 年 11 月至今,在南京航空
航天大学材料科学与技术学院任职教授;2008 年 11 月至今任无锡惠鸿新能源材料技
术有限公司监事;2012 年 9 月至今任南京尚珀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
理;2019 年 12 月至今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钟瑞庆,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1 年生,博士学历,现任浙江
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国际融资与并购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年 9 月,在浙江大学做博士后研究,主要从事民营经济法治化的科研;2007 年 10 月
起,在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先后担任讲师、副教授;2011 年 4 月至 2017 年 6 月,任
浙江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执行所长;2016 年 3 月起,任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国际融资
与并购研究中心执行主任;2016 年 12 月至今任杭州美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9 年 12 月至今任本公司独立董事;2020 年 4 月至
今任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独立董事,徐莉萍、钟瑞庆、沈鸿烈已均取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证书。我们
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中关于独立
性的要求,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积极出席公司 2021 年度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等相
关会议。为充分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我们认真审阅了董事会议案资料,并对相关议案
的背景资料及时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沟通,参与重大经营决策并对重大事项独立、
客观地发表意见。公司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支持,积极有效地配
合了我们的工作。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
程序,我们对全部议案进行了独立、审慎的判断,并投出赞成票,没有对董事会各项
议案及公司其它事项提出异议的情况。
   (一)2021 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事项均表示赞成,未提出过异议。出席情况如下:
                                          参加股东
                    参加董事会情况
                                          大会情况
独立董事
       本年应参          以通讯方                 出席股东
 姓名            亲自            委托
       加董事会          式参加次          缺席次数   大会的次
              出席次数          出席次数
        次数             数                    数
 徐莉萍     11     1      10     0     0       5
 沈鸿烈     11     0      11     0     0       6
 钟瑞庆     11     1      10     0     0       5
  (二)对公司现场考察的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通过现场以及通讯方式积极参加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及其他会
议,并对公司经营状况、管理情况、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
情况等进行了现场调查,通过电话、邮件、会谈等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情况,听取管理层对于公司经营状况、
重大事项进展、规范运作以及财务管理、风险管控等方面的汇报,随时关注外部环境
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启动的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编制合理,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
序及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认为公司具备向合格投资
者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和资格,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股票有利于拓宽公司融
资渠道,满足公司发展需要。
  (二)业绩承诺延期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度
业绩承诺实现情况暨业绩承诺部分延期履行的议案》。本次业绩承诺调整不改变
协议中其他条款、承诺区间、计算方法等均不发生变化。此次业绩承诺部分延期履行
的方案,是公司在突发新冠疫情影响下根据目前客观环境及实际情况采取的应对措
施,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三)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上
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规、制度的要求,我们对公
司 2021 年度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在审议过程中发表了独立
意见。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审议、表决关联交易事项时,严格遵循了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经核查,2021 年度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担保事项,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担保项下的融资用途适当,被担保对象的经营及财务状况良好,并且有利于子公司的
业务发展和公司整体利益,符合全体股东及公司利益。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除
母公司为子公司、子公司为其他子公司提供担保外,不存在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金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存在违规情形,并且公司已按照相关
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使用和存放情况。
  (六)业绩预告的情况
  (七)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公司制定的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及资金需求的具体情
况,符合《公司章程》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八)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业务水平较高,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审计资格,具备较为丰富的上市公司执业经验,能够对公司年度审计工作和财务管
理给予公正监督和指导,我们同意公司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0 年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公司经营
情况和行业水平,制定了 2021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我们认为内容制
定合理,符合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十)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经核查,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
率风险为目的,不存在投机套利的交易行为。我们认为,公司运用外汇套期保值工具
降低汇率风险,减少汇兑损失,控制经营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可行的,风险是可控的。同
意公司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在审批额度内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十一)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拟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较低的具有
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销售的保本型理财类产品或存款类产品,其购买目的在于
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不存在损
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在审批额度内使用自有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业务。
  (十二)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对公司、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做出的承诺做了认真梳理。公司及股
东所有承诺履行事项均按约定有效履行,未出现公司及股东违反业绩承诺、股份限
售、股权激励、再融资等承诺事项的情况。
  (十三)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我们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和公众媒体报道,及时掌握公司信息披露情
况,督促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年度公
司披露定期报告 4 次、临时公告 88 篇。所有披露内容均能够做到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保证信息披露工作的及时、准确、
完整,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十四)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内控建设的有关要求完善内控制度建设,全面
开展内控自我评价工作,不断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报告期内未发现与
财务报告及非财务报告相关的重大、重要内部控制缺陷。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勤勉
尽责,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公司的合法权益和广大股东尤其是中小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
信息披露等事项,积极参与职业培训,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为客观公正地维护公司的
整体利益,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公司稳健经营,创造
良好业绩发挥积极作用。
  独立董事:徐莉萍、沈鸿烈、钟瑞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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