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旭光电: 东旭光电关于在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证券之星 2022-04-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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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在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
               的风险处置预案
          (2022年4月29日经第九届四十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东旭光电”)及下属子公司在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
的开展金融业务的资金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及流动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
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要求,公司特制定本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第一章 风险处置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   成立资金风险预防处置工作小组
  公司成立资金风险预防处置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由公司董事
长任组长,即工作小组风险预防处置的第一负责人,由公司总经理任常务副组长,
具体负责日常的监督与管理相关工作;工作小组成员包括公司财务部、证券部、审
计与内控部等部门相关人员,全面负责并组织开展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工作小组负责跟踪、评估、防范、控制和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开展的金融业务
的资金风险,并指派专人负责执行资金风险相关工作;工作小组负责与财务公司进
行沟通,负责组织完成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条   资金风险预防处置工作小组职责:
  (一)工作小组统一领导金融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全面负责金融业务风
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公司财务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落实各项风险管控的措施,相
互协调,共同防范和化解风险。
  (三)工作小组应及时关注财务公司经营情况,加强与财务公司的日常沟通联
系,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四)加强对风险的监测,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工作小组预警报告,并采取
果断措施,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金融业务风险降到最低。
                第二章 风险报告与披露
  第三条   建立风险报告制度。
  公司应动态跟踪财务公司相关信息,加强风险评估管理。在与财务公司关联交
易存续期间,由证券部门每半年编制风险持续评估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与半年
度报告、年度报告同步披露。
  第四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的
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工作小组应协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每年出具涉及财
务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专项说明。
  第五条 当财务公司出现资金异常波动风险时,工作小组应及时向财务公司了解
信息,整理后形成书面报告递交董事会。
  若公司发现财务公司资金状况异常,应立即启动风险处置预案,并对公司已采
取、拟采取的措施,采用临时报告形式披露。
  第六条 对金融业务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
隐瞒、缓报、谎报。
             第三章 风险识别与处置
  第七条 当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工作小组知悉后应立即启动风险预防
应急处置程序:
  (一)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三十一条、第三
十二条或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二)财务公司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三
十四条规定的要求;
  (三)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
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
等重大事项;
  (四)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
险等事项;
  (五)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占财务公司吸收的存款余额的比例超过50%;
  (六)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
  (七)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八)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
的10%;
  (九)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行
政处罚;
  (十)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十一)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八条 金融业务风险发生后,相关工作人员立即向工作小组报告,工作小组应
及时了解信息,整理分析后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九条 工作小组启动预防处置程序,应督促财务公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
渠道了解情况,分析风险的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制定风险应急
处理方案,落实各项化解风险措施和责任。该方案应当根据金融业务风险情况的变
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风险应急处理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
容:
  (一)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分工和应采取的措施,应完成的任务及应达到的
目标。
  (二)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
  (三)化解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第十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工作小组应组织人员与财务公司召开联席会议。要求
财务公司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包括暂缓或停止发
放新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
     第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应急处置方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风险
处置小组的统一指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各项化险措施,积极做好风
险处置工作。
                第四章 后续事项处置
     第十二条 突发性存款风险平息后,工作小组要加强对财务公司的监督,并要求
财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重新对财务公司存款风险进行评估,关
注财务公司金融服务范围,严控风险,适当调整存款比例。
     第十三条 工作小组联合财务公司对突发性存款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进
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如果影响风险的因素不能消除,则采取行动撤出全部存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预案的解释权、修订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五条 本预案自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生效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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