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作为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猛狮科技”或“公司”)2017
年非公开发行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规规定要求,对猛狮科技 2021 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的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230 号)核准,猛狮新能源科技(河
南)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前为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2
月 28 日向上海青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 5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 49,561,569 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26.23 元,共计募集资金总
额 为 人 民 币 1,299,999,954.87 元 , 扣 除 承 销 费 用 及 其 他 发 行 费 用 人 民 币
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广会验字
[2017] G17000730185 号《验资报告》验证。
(二)2021 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账户期末余额
单位:人民币元
前期补充流 本报告期
累计利息收 本期直接 前期其他事
以前年度 动资金尚未 其他事项 账户期
募集资金净额 入扣除手续 投入募集 项划扣金额
已使用金额 归还金额 划扣金额 末余额
费净额 资金项目 (注 2)
(注 1) (注 3)
注 1:为公司前期利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截止至本期末尚未归
还的金额,详见本报告三、2“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注 2:前期其他事项划扣金额为公司募集资金被强制划转,详见本报告三、
注 3:本报告期其他事项划扣金额为-166.28 元,原因为:因贷款到期后,
公司未能按期向中信银行汕头分行偿还债务,中信银行汕头分行于 2020 年 12 月
归还了被中信银行汕头分行划转的 166.28 元。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和深圳证劵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广东猛
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
根据《管理制度》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以便于募集资金的
管理和使用以及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与保荐机构于 2017 年 3 月 23 日分
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龙湖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共同
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同时,与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福建猛狮新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猛狮”)、保荐机构、浙 商 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分行(以下简称“浙 商 银 行深圳分行”)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提
供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在银行专户的存储余额 721.88 元。
募集资金的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开 户 银 行 账号 存款方式 存款余额
交通银行汕头龙湖支行 445006030018800005557 活期存款 391.48
中信银行汕头分行 8110901012300449870 活期存款 166.78
浙 商 银 行深圳分行 5840000010120100332428 活期存款 163.62
合 计 721.88
注:截至报告期末,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已全部被冻结。
三、本期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募集资金总额 1,278,650,393.30
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0
报告期内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
累计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
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1,097,481,535.84
累计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
截至期末投资
承诺投资项目和超募资 是否已变更 募集资金承诺 截至期末累计 项目达到预定可 本年度实现 是否达到 项目可行性是否
调整后投资总额(1) 本年度投入金额 进度(%)
金投向 项目 投资总额 投入金额(2) 使用状态日期 的效益 预计效益 发生重大变化
(3)=(2)/(1)
承诺投资项目
新能源汽车核心部件—
否 1,278,650,393.30 1,278,650,393.30 0 1,097,481,535.84 85.83% - - - 否
—锂离子电池生产项目
承诺投资项目小计 - 1,278,650,393.30 1,278,650,393.30 0 1,097,481,535.84 85.83% - - - -
合 计 1,278,650,393.30 1,278,650,393.30 0 1,097,481,535.84 85.83% - - - -
项目 1#厂房 A 线已于 2017 年正式投产,已达到日产 18650 电芯 22 万只的产能;截至本报告期末,1#厂房 B 线设备部分前段已经完成安装调试,
后段设备因募集资金账户被司法冻结、划扣及公司无法及时归还募集资金等事项影响,部分设备已到港但未能支付提货款而滞留在港口仓库,剩余部分
设备已预验收尚需支付发货款;B 线设备全线完工程度已经达到 60%,后段设备进厂安装调试后即可投入生产。该项目其他厂房和仓库的土建部分已完
未达到计划进度或预计收益的情况和原因
工约 60%。
由于公司流动性紧张,本次项目建设进度不如预期。漳州市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福建诏安金都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中建材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
究院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凯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拟共同出资 9.63 亿元,用于福建猛狮恢复生产和新项目的建设。
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 不适用
超募资金的金额、用途及使用进展情况 不适用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情况 不适用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调整情况 不适用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不适用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2018 年使用 1.2 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尚未能按期归还。
项目实施出现募集资金结余的金额及原因 不适用
截至本报告期末,全部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共计 185,266,491.65 元,其中 721.88 元存放于三方/四方监管的募集资金专户内,包括 120,000,000.00
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用途及去向 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62,949,270.69 元被浙 商 银 行深圳分行强制划转偿还母公司贷款;2,208,541.08 元被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强制划扣;
截至本报告期末,募集资金使用存在未能按时归还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被浙 商 银 行深圳分行划转、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划扣、湖南省长沙市中
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或其他情况
级人民法院划扣尚未补还的情形。
为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31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
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
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1.2 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使用期限为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6 个月。2018 年 2 月 1 日,
公司自浙 商 银 行账户转账提取 5,000 万元,2018 年 2 月 2 日,公司自浙 商 银 行转
账提取 1,000 万元,2018 年 2 月 2 日,公司自交通银行账户转账提取 6,000 万元。
截止本报告日,以上款项均逾期未归还。
(1)截至本报告期末,共有 721.88 元存放于三方/四方监管的募集资金专户
内,包括公司于 2021 年 3 月向募集资金账户归还的被中信银行汕头分行划转的
(2)公司分别于 2017 年 6 月 22 日、2017 年 6 月 23 日与浙 商 银 行深圳分
行签署了《借款合同》,借款金额合计 2 亿元,期限为一年,由公司实际控制人
陈乐伍先生、陈乐强先生、福建猛狮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18 年 6 月 25 日,浙
商银行深圳分行在未经公司、福建猛狮及保荐机构同意且未告知上述各方的情况
下,直接从福建猛狮募集资金账户划转 62,949,270.69 元。
(3)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因与公司的信托贷款合同纠纷,向镇江经济开
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 年 8 月 7 日,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直接
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从公司在交通银行汕头龙湖支行开立的募集资
金账户划扣 2,208,541.08 元。
(4)湖南世纪垠天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因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汕头市
猛狮新能源车辆技术有限公司的票据纠纷,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2020 年 6 月 22 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从公司募集资金账户划扣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无变更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截至报告期末,募集资金使用存在未能按时归还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被浙商
银行深圳分行划转、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划扣以及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
院划扣尚未补还的情形。上述事项的具体内容详见本报告三 2、3。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猛狮科技募集资金使用存在未能按时归还暂时补充
流动资金,募集资金被浙 商 银 行深圳分行划转、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划扣以
及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划扣尚未补还的情形。上述事项不符合募集资金使
用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用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
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光增 侯海飞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