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兴民智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将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
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从业资格,且具备上市公司
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并进行各项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
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很好地履行了外部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
我们一致同意续聘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并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参股公司重组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为协助深圳广联赛讯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重组进行减资以及再重新认购新公司
股权,为公司参股公司的业务及架构调整,不构成实质的交易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提交第五届董事会
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胡社教、邵世凤、肖亚红、李宁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