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隆新材: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2-04-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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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301057     股票简称:汇隆新材       公告编号:2022-033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浙江汇隆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
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
产 20%股票的相关事宜,授权期限为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具体内容
  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因
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及本次发行价格发生调整的,则本
次发行数量的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数量为准。
  本次发行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发行对象为符合监管部
门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不超过三十五名特定对象。证券投
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
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
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1)本次发行采取竞价发行方式,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
  (2)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如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最终发行价格将根据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由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规定根据
询价结果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于《创业
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
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授权董事会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本次发行结束后,由于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
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届满后发行对象减持认购的本次发行的
股票须遵守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
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
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决议有效期为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召开之日止。
  (1)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授权董事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自查论证,并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2)其他授权
  授权董事会在符合本议案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范围内全权办理与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全部事
宜,包括但不限于:
  ① 办理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报事宜,包括制作、修改、
签署并申报相关申报文件及其他法律文件;
  ② 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
照有权部门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调整和实施本次以简易程序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募集资金金额、发行价格、发行
数量、发行对象及其他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决定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时机等;
  ③ 根据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本次以简易程序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及本次发行上市申报材料,办理相关手续并执行与发
行上市有关的股份限售等其他程序,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④ 签署、修改、补充、完成、递交、执行与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有关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荐及承销协议、与募集资
金相关的协议、与投资者签订的认购协议、公告及其他披露文件等);
  ⑤ 根据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
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⑥ 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以
及处理与此有关的其他事宜;
  ⑦ 于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根据本次融资的结果修
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
记、新增股份登记托管等相关事宜;
  ⑧ 在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再融资填补即期回报有最新规定及要求的
情形下,根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进一步分析、研究、论证本
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公司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等
影响,制订、修改相关的填补措施及政策,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⑨ 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难以
实施、或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的情形,或者以简易程序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的政策发生变化时,可酌情决定本次融资方案延期实施,或者按照
新的融资政策继续办理本次发行事宜;
  ⑩ 办理与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其他事宜。
  上述授权期限为自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2 年度股东大会
召开之日止,若国家法律、法规对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新的规定,
公司将按新的规定对本次发行进行调整。
  二、审议程序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全体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符合公司未来发展需要。
  因此,董事会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相关事宜,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的 20%,
授权期限自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事项的内容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程序合法有效,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
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风险提示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事宜,须经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规定时限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
交申请方案,报请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方可实施。
  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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