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顿科技: 《董事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2-04-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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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沃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2 年修订)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科学决策和规范运作,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沃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
议召开 10 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
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1/2 以上的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监事会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1/2 以
上的独立董事、监事会、总经理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时,应提交
书面提议,书面提议至少包括:事由和议题、提议会议召开的时
间、地点和方式、提议日期等内容,并由提议人签字。
                 -1-
  第五条 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包括
传真)或电话通知(但事后应得到有关董事的书面确认);通知
时限为:会议召开前十日,但如果公司全体董事均同意,可以不
受此限。
  第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1 名董事履行职
务。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
行。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在需要有关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
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
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
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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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
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议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
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
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以现场方式召开。在保障董事充
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
表决等通讯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
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董事会议事限于会议通知中所列的事由和议题。
  第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
项议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第十四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
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
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
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投票表决
方式,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
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
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
                -3-
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
弃权。
  第十六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
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
任合同除外),在董事会审议有关关联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
避。
  关联董事可以参加讨论该等事项的董事会会议,但不得就该
等事项参加表决。
  关联董事在董事会会议召开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其他知
情董事在该关联董事未主动提出回避时,亦有义务要求其回避。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
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
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
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
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十九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
承担责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字,保证其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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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
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
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
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
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
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
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
容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并送公司监事会一份备案,
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未明确事项或本规则与《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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