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2 年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沃顿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为保证公司监事会有效工作,特制定本
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和监事会依法行使监督权,以保障股东权益、公
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确保公司依法运营。
第三条 监事会是公司常设监督机关,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和总
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行使监督职能,对股东大会负责,定期向股
东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
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于
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包括二种情形:
(一)监事会主席决定召开,会议召集人为监事会主席;
(二)监事认为有必要召开监事会会议,经监事会主席确认
后召开或超过半数以上监事同意召开,由监事会主席召集或同意
召开会议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作为本次会议的临时召集人。
第七条 监事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时,应提交书面提议,书面
提议至少包括:事由和议题、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提议日期等内容,并由提议人签字。
-1-
第八条 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包括
传真)或电话通知(但事后应得到有关董事的书面确认);通知
时限为:会议召开前十日,但如果公司全体监事均同意,可以不
受此限。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1 名监事履行
职务。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以现场方式召开。在保障监事充
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
表决等通讯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
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
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
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第十三条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
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四条 监事会议事限于会议通知中所列事由和议题。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对所议事项采取举手或书面投票的方法进行表决,每名监事
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
-2-
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七条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
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
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
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所议事项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
应当在监事会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
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召集人;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
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
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保存期限 10 年。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
前,与会监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
容保密的义务。
-3-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公司监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并送公司董事会一份备案,修
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未明确事项或本规则与《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