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完全独立、认真、审慎的立场,本着对公司
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在认真阅读和审核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所审议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4
月 29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以及《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
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或安排。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
成就。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4 月 29 日,以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本页为《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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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孝春 任富增 李后群